

如何申报“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
【政策依据】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农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3〕
1 号)。
2.2023 年 8 月 23 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管
理办法(试行)》(琼农规〔2023〕7 号)。
【适用条件】
1.创建主体。以省内粮油、蔬菜、果品、畜禽、水产、饮料作物、中药材、食用菌
等特色农产品为主导,具有产业优势和现代农业标准化生产实力,在推动农业品牌优化
升级、促进农业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生产基地。
2.申报条件
(1)示范基地的申请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地址在海南省内;
②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HACCP、农产品地理标
志或国际体系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认证,且认证在有效期内;
③有固定的生产基地,稳定生产已满三年,其中粮油作物产地规模达到 500 亩以上;
蔬菜(水果)产地规模达到 200 亩以上;肉牛、肉羊、生猪年出栏量达到 2000 头以上;
肉禽年出栏量或蛋禽年存栏量达到 10000 羽以上;淡水养殖面积大于 300 亩(含稻渔、
荷塘);海水养殖面积大于 100 亩;工厂化养殖循环水养殖水体不小于 6000 立方米;饮
料作物产地规模达到 100 亩以上;中药材、食用菌产地规模达到 100 亩以上。
④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和环
境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⑤产品知名度居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已被纳入省级农业品牌重点培育范围或
属于我省重点打造的优势特色产业链范围。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示范基地:
①在申报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②近三年内,企业产品在县级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 2 -录的;
③近三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④被取消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HACCP、农产品地理
标志等国际体系认证证书的;
⑤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
入品等;
⑥有其他不符合示范基地申请条件的。
【申报流程】
1.主体申报。申报人应向登记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
2.省级审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
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授予称号。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拟授予示范基地称号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
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称号,颁
发示范基地证书和牌匾。
【申报材料】
1.《“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申请表》;
2.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3.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产品执行标准和生产中应用的生产操作规程复印件;
5.经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 1 年内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
原检测机构公章);或 1 年内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合格证明;
6.绿色认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认定
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7.产地规模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
【有关要求】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
地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和日常监督管理。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实行动态管理,如出现- 3 -示范基地名称或经营主体变更、实际建设面积或产业发展定位调整等情况的,由示范基
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来源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