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25〕12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全面抓好我州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全面摸清我州“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为进一步科学制定我州“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加强工作统筹,全面抓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
二、普查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在我州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二)普查的行业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四)标准时间。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五)时间要求。2025年、2026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学习普查实施方案、完成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培训、开展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等;2027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汇总和评估发布;2028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怒江州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统筹全州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不纳入州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农业普查工作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单位人员若有变动,由副组长、成员单位根据分工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加强经费保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依法普查。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惩治统计造假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开展普查工作。普查人员必须如实采集、报送普查资料,严禁伪造、篡改数据。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虚假、不完整信息或拒绝配合普查。对普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用于非统计用途。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普查数据。对违反普查纪律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强化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加强全流程数据质量核查,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切实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做到管行业就要管普查数据质量。各普查机构要建立数据质量内控审核机制,层层把关,严把数据质量。
(三)强化队伍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确保普查队伍稳定。普查指导员要熟悉当地情况,能够指导普查员顺利入户开展调查工作。普查员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热爱普查工作,能够熟练掌握采集设备基本操作,准确理解普查内容,正确填报普查表。聘用人员要参照相关政策,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要保障其在派出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
(四)强化氛围营造。要认真做好农业普查宣传策划,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平台作用,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宣传农业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要深入做好法律和政策解读,动员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持续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普查工作氛围。
附件:怒江州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怒江州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