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平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深入推进“绿剑护粮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涉农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共立案15起。为强化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切实提升农业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现将其中5起典型案例通告如下。
案例一:平罗县某农资店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6年3月10日,平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辖区某农资店开展例行检查,发现店内销售柜台陈列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经立案查明,该店于2026年3月10日购进涉案玉米种子5件,暂无销售记录,玉米种子标签引种编号标注错误、未标注宁夏引(扬)黄灌区适宜种植区域、品种权号、适宜播种时间未具体到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涉案玉米种子和相关票据进行了异地扣押,从轻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目前案件已办结。
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品种审定及引种备案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信息代码。
案件警示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源头粮草”,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大局,广大农资经营户要严格落实种子标签管理规定,严把进货关口,规范经营行为,自觉遵守种子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经营。
案例二:平罗县黄渠桥镇王某销售死因不明动物案
2026年2月10日,平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核查销售病死牛的线索时,发现我县黄渠桥镇王某涉嫌销售病死牛。经立案查明,王某于2026年1月将自家1头死牛以400元的价钱出售给张某某,经平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同类检疫合格活牛市场零售价为7440元。王某销售死因不明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与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销售死因不明畜禽行为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广大从业者须严守法律法规,严禁收购、销售死因不明畜禽,筑牢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案例三:平罗马某某伪造产地检疫证明案
2026年1月26日,平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经核查,马某某冒用周某的牧运通账号申办检疫证明并提供给他人使用。马某某伪造产地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与包容免罚清单》,对马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冒用伪造检疫证明,危害公共安全,广大畜禽养殖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范使用牧运通系统,严禁冒用他人账号申办、伪造及转借检疫证明,坚守防疫安全底线。
案例四:孙某某露天焚烧水稻秸秆案
2026年3月5日,平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线索举报,崇岗镇下庙村四队农田内有人焚烧水稻秸秆。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孙某某为便于犁田,对田内水稻秸秆进行了露天焚烧。该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孙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案件已办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大农户要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严禁露天焚烧秸秆,自觉守护空气质量,共同维护农田生态环境,切勿因图便利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五:徐某某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6年4月21日 ,平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黄河休渔期执法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滨河大道西侧第四排水沟北侧锚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徐某某携带锚鱼竿2套(均配视频辅助装置,各带两钩),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锚鱼竿在排水沟内非法捕捞鲤鱼2条,现场称重3.78千克。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锚鱼竿2套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河休渔期是鱼类繁殖保护关键期,严禁任何非法捕捞行为。广大群众需严守渔业法律法规,自觉守护黄河水域生态,切勿违规捕捞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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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平罗县农业农村局
编辑:黄茹月
责编:董梓慧
审核: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