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道园村志》061:农业经济·收益分配(一)
解放前,村民的主要收入,除了土地耕作的农作物收获外,多数村民兼营副业,少数家庭兼营商铺或手工作坊。手工作坊和商铺主要有:药铺、磨坊、粉坊、酒坊、香油坊、杂货铺、铁匠铺等。副业项目主要有:编织(编苇席、编踅子)、纺织(纺线、织土布)、绣花、赶车拉脚、拉洋车、绑笤帚、合麻绳、㔇(pō)柴卖柴、打短工㔇(pō)麦等。
解放后,农业合作化期间和人民公社化时期,实行集体化生产管理与分配,大队和生产队的收入分为两项:一是实物收入。即每年夏秋两季的粮食、棉花、油料收入。二是现金收入。生产队的现金收入,主要包括粮棉油交售以后的现金收入、副业收入等;大队的现金收入主要包括加工厂收入、副业收入和大队提留收入。
集体化期间,村民参加集体耕作,除了自留地的收入归各户外,现金分配和粮食分配均由集体进行分配。自高级农业合作社开始,到人民公社化时期,夏秋季节的粮棉油作物收割碾打之后,首先要完成粮棉油征购任务,到粮站和棉花收购站交售公粮和皮棉,国家根据统一价格付给生产队,成为生产队当年农业收入的主要部分。
夏季和秋季的粮食分配,由生产队进行统一核算,在缴纳国家征购粮和议购、超购粮之后,提留种子粮、饲料粮、机动粮,剩余的粮食是应分配的社员口粮。每个生产队剩余的粮食,根据本队的人口数量以及工分数量情况,核算确定人均基本口粮以及日工值平均口粮,然后按户对社员进行分配。按照每户的人头分配基本口粮,按每户的工分分配“劳动粮”,又称“工分粮”。经生产队同意经营副业的社员,要按照要求向集体以现金方式交纳“三项费用(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农业费用)”,向生产队购买工分,分配粮食时,根据工分数量领取“劳动粮”。
年末的现金分配,各生产队的当年收入中,要先扣除有关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再按照规定上缴税金和集体提留,剩余数即为应分配数。再根据应分配现金数和村民的当年所有工分,计算每日的工分值。然后,根据各户的工分多少,计算各户的应分配现金额。
1956年至1982年,村民的收益核算分配,经历了春明高级社时期、薛崖管理区时期和弘道园生产大队时期。这三个阶段的土地面积、人口数量等基础数据均不相同,所以,在下面的分项内容中,根据有关资料,分两个阶段列表图示。
第一节 收益核算
1956年至1961年底是春明高级社和薛崖管理区核算时期。
解放前,村民每年的收入,除了交皇粮国税以及地租外,剩余部分全部归己。解放后至1956年以前,在互助组、初级社阶段,土地仍属于私有户营阶段,收益属于各农户,互助过程中的组员劳动由受益户付给报酬。1956年,全部村民加入春明高级社农业合作社,1958年春明社改为薛崖管理区。春明社、管理区均下设大队,大队下设生产队。从1956年加入春明社起,土地经营由私有户营性质改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收益的分配方式也随之改变。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根据人均标准并结合劳动工分情况进行分配。
1962年至1981年,是生产队集体核算时期。现将弘道园大队时期历年的收益分配情况列表如下,以反映各年度的整体收支状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1962年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在大队的指导下,每个生产队自主组织生产、分配。每年进行全年核算时,各生产队的纯收入,在上交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之后,剩余部分为社员应分配数。社员应分配数除以本年度所有社员的日工数(10分为一个日工),就是该生产队的日均工值,也就是每个劳动日应分配的现金数。
日均工值乘以每个农户的日工数,就是每个农户应分配的现金收入。现将1962年至1981年弘道园大队历年各生产队的日均工值水平和全大队的平均水平列表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1962年至1981年,弘道园大队的平均日工值,最高年份是1969年的0.68元/日,最低年份是1975年的0.46元/日。从各生产队的历年日工值来看,20世纪60年代,第五生产队保持了较高的日工值水平;70年代,第四生产队保持了较高的日工值水平。另外,1965年第五生产队日工值最高年份为0.89元/日,也是所有生产队中的最高水平。1964年的第一生产队为0.31元/日,1981年的第二生产队为0.32元/日,是所有生产队中日工值的最低水平。这些历史数据,真实反映了生产队时期各村村民的收入水平。
(摘自《弘道园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