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治理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构建招标投标监管体系
(一)明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分级监管制度。省农业农村厅指导督促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整区域、整流域推进的跨多个设区市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本市域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跨县域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本《意见》施行前,已有明确行政监督部门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继续由该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后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多跨协同监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加强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同时,要强化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司法、审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数据共享,及时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建立反馈机制,形成工作闭环。
二、健全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四)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合理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有效避免因投标人能力不足导致施工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或成本超支等现象。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全省统一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统一示范文本后,各地不得另行制定发布并要求招标人使用。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与项目无关的特定业绩、地域限制等排他性条件。招标人应科学确定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有效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五)统一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省农业农村厅明确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办法。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投标评审因素,加强公共信用在行业信用评价中的合理规范应用,依法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三、加强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
(六)落实依法必须招标要求。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通过拆分来规避招投标。具备一次性集中连片开发建设条件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刻意缩小项目规模分片开发建设以规避招投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在履行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时,招标人应在项目报审批或核准时同步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纳入申请,审批、核准部门应在项目审批文件中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
(七)明确招标人权责。招标人有自主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文件的权利。招标人要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不得有明招暗定、先建后招、虚假招标、招小建大等行为,不得自行或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编制有利于特定企业或人员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泄露标底,发表有利于特定企业或人员的评审意见。鼓励招标人在遵循公平竞争、兼顾择优和竞价原则的基础上,探索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未履约情况。
(八)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各地要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建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迎合招标人非法需求,协助招标人明招暗定、先建后招、虚假招标等行为,不得与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私下接触、相互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法收取费用。不得网罗投标企业、评标专家,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
(九)规范招标信息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应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招标文件按规定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不少于5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十)规范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依法必须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的项目除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十一)严格约束投标人行为。投标人要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不得有组织地恶意竞标,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或通过租借资质进行围标。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反复恶意投诉,阻挠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中标人应及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投标人在中标后发生股东结构、相关资质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纪检监察、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对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或调查的,中标人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
(十二)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明确入库专家资格条件,严格资格审查,择优选择入库专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法保障专家独立开展评标,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加强对评标专家业务培训,强化廉洁和保密管理教育。评标专家要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不得收受或索取合理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
(十三)强化标后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标后履约情况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合同签订、合同变更、重点岗位人员变更和履职、合同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情况的监管,对存在的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将查处结果按规定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优化营商环境
(十四)完善中小企业参与支持政策。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精神,结合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政策制度。特别是对于施工难度不高、工艺相对简单的工程,且适宜由中小企业实施的,在满足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应按规定支持中小企业参与。
(十五)建立投诉举报响应机制。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及时处置和反馈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推送的预警信息。
(十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招标投标市场违法活动,严肃整治招标投标领域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要强化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及时曝光招标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规范市场秩序。
本《指导意见》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4月22日
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下载附件: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丨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