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规|5月1日起施行!新版《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乎每个农户!
民为国基,谷为民命。
农业普查是摸清“三农”家底、筑牢粮食安全根基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2026年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3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为新时代农业普查工作保驾护航。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文读懂这部新规!
农业普查是每10年开展一次的全面调查,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我国已在1996年、2006年、2016年完成三次普查。
核心目的: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普查对象: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内容: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居民生活、农村劳动力及就业、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情况。
我国已于1996年、2006年和2016年开展了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现行《条例》于2006年8月23日出台施行,对科学有效组织实施第二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实践发展需求,完善农业普查基础制度,保障农业普查工作科学、有效开展。新修订《条例》立足新时代“三农”工作新形势新情况,适应信息化发展,对农业普查内容、方法、行业范围等方面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
(一)完善农业普查基础制度
增加“各方共同参与”作为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原则。增加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事项作为农业普查内容。增加遥感测量等新普查方法,明确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二)加强数据质量控制
完善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统一组织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和各地方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普查资料管理
明确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对有关失泄密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对普查办公室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等作出规定。
(四)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
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增加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等规定。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按时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等。规定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等。明确对农业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等统计造假行为依法追责问责,提高了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普查,人人有责。
作为普查对象,我们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如实提供农业生产、家庭情况等相关资料,不迟报、不拒报、不瞒报、不虚报。
普查数据直接关系政策制定与乡村发展,真实信息才能发挥最大价值。
尊重普查人员,配合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工作,共同完成普查任务。
农为邦本,数为农基。
新版《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施行,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重要法治保障。每一组数据都承载着“三农”发展的期盼,每一次配合都在为乡村振兴助力!让我们共同遵守《条例》规定,积极配合农业普查,一起摸清“三农”家底,助力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