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
科研成果规定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切实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是指研究生在取得相应培养层次学籍后至学位答辩前的在读期间,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后,取得的与学位论文或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密切相关的各类成果的总称(以下统称“科研成果”)。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科研成果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三条 科研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期刊学术论文类、学术专著类、成果奖励类、科研项目类、发明专利类、标准类、新品种药品类、成果转化类、产品应用类、决策咨询类、艺术作品和展演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类、学科竞赛类、案例类、学术交流类,以及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称“分委员会”)认定,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及学科发展需要的其他高水平代表性科研成果类别。
第四条 各分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并发布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要求。
第五条 科研成果须以东北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章 科研成果类型
第六条 学术论文类
(一)期刊及分级
1.G0类:指发表在《CeLL》《Nature》《Science》《中国社会科学》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2.G1类:指发表在中科院大类一区SCI/SSCI检索源期刊、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领军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或发表在《科学通报》《中国农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法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外语教学与研究》《数学学报》《文艺研究》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3.G2类:指发表在中科院大类二区SCI/SSCI检索源期刊、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重点期刊、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按学科分类排名第1(综合性理工农医、综合人文社科类排名前3)的期刊、A&HCI收录期刊(仅限语言类、艺术类、思政类人文社科学科)上的学术论文;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编的学术论文;以及发表在《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上的理论文章。
4.G3类:指发表在SCI/SSCI/BI(仅指Journal Article检索类型)检索源期刊、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梯队期刊、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按学科分类排名前25%(人文社会科学类须同时被CSSCI收录)的期刊、A&HCI收录期刊(语言类、艺术类、思政类以外其他人文社科类学科)、CSCD收录且分类排名前35%的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5.G4类:指发表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高起点新刊、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期刊、CSSCI收录期刊、CSCD收录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或发表在《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学术论文;或发表在经分委员会认定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认可度较高、具一定水准的期刊上的论文(认定期刊仅适用于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二)署名要求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有效。其中,研究生署名特殊情况如下:
1.顶级期刊署名:发表G0类学术论文,申请博士学位前5位署名作者有效、申请硕士学位对署名作者位次不作要求;
2.共同第一作者:硕士研究生在SCI、SSCI中科院大类二区TOP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可认定同等贡献第一作者,合计前三名有效,可共同用于申请学位。
(三)论文及检索说明
1.本部分所指学术论文类型应为研究性论文,且仅指正刊,不包括正刊以外的其他版本(被SCI、SSCI、EI、A&HCI收录除外)所涉及中文检索数据库均指核心库,不包含扩展版。各类期刊目录以校图书馆发布为准。
2.SCI、SSCI论文分区以发表当年(指期刊录用或索引时间)或最新发布的中科院大类分区数据为准。
(四)审核材料要求
1.检索论文应提交论文检索证明扫描件(指PDF格式,以下同)及论文扫描件(含期刊封面、目录、正文、封底)。
2.仅录用的论文提交数据库期刊来源证明和录用通知,附加补充材料后可视为有效科研成果。补充材料包括导师签字确认的论文录用通知(已缴费的须提供缴费通知、版面费发票)、论文扫描件、一年内发表见刊的承诺信息。以录用通知申请答辩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请硕士学位。可正常申请答辩,答辩通过后可讨论学位事宜。超过一年论文未发表,学校取消导师连续两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2)申请博士学位。答辩通过可毕业,论文正式发表后方可提交分委员会讨论学位事宜。超过一年论文未发表者,须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3)以上相关程序按学校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学术专著类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在高水平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不含各层次的学术会议论文集),其中研究生参与撰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出版社认定范围以学校当年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认定范围为准。审核时须提交著作封面、封底、目录、版权页、含有研究生工作量页面扫描件。
第八条 成果奖励类
指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科奖(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社科奖);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分委员会认定的行业具较大影响力的其他成果奖励。审核时须提交获奖证书或官网完整公告页面扫描件,应含有研究生排名信息。
第九条 科研项目类
指研究生作为主持人开展的学校科技处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项目须已结题或通过验收。审核时须提交项目验收或结题报告扫描件。
第十条 发明专利类
指以发明人身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审核时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专利授权通知书以及带有发明人姓名页面的扫描件。
第十一条 标准类
指参与标准撰写,包括所在领域已执行或试行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审核时须提交标准全文,以及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应含研究生排名信息。
第十二条 新品种药品类
指参与新品种药品研发。畜禽新品种指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并由农业农村部正式公告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植物新品种指通过国家或省级审(认)定或备案的植物新品种或国内无审定权威机构,通过国际植物新品种登录,并获得新品种登录证书的观赏植物新品种;新药指获得国家新兽药(四类及以上)、新农药注册证书。以上审核时须提供品种审核证书扫描件。
第十三条 成果转化类
指参与技术成果转让单项到账收益金额不低于10万元。审核时须提交成果转化合同扫描件及财务到账证明,应含有研究生排名信息。
第十四条 产品应用类
指参与技术开发或创新设计,且产品或技术方案获得企业应用。包括自主研发的新产品原型、自主开发的新技术和带有技术参数的图纸方案等。审核时须提交合同、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产品相关说明、研制或技术报告等扫描件,其中应包括含有研究生排名信息的材料。
第十五条 决策咨询类
指为政府、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供战略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或解决方案的研究成果。审核时须提交决策咨询报告,以及党政机关出具的批示、内参采用证明或政策转化文件证明扫描件,应含有研究生排名信息。
第十六条 艺术作品和展演类
指艺术类专业学位硕士参与的艺术作品设计、展演等,以及在权威媒体发表的作品类。审核时,如艺术作品在公开出版物出版的,应提交出版物封面、目录、正文、封底扫描件;参加国家和省部级等展演的,应提交参展证书或证明扫描件;媒体作品应提交网页截图、网址等证明材料扫描件。以上均应含有研究生排名信息。
第十七条 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类
指研究生取得的体现本专业领域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审核时须提交证书扫描件。
第十八条 学科竞赛类
指参加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获国家级奖励;或参加我校认定的国家级A类、B类学科竞赛并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参加经分委员会认定的与以上竞赛同等级别其他学科竞赛并获省级及以上奖励。以上各类获奖,国家级奖项前三名有效、省级奖励第一名有效(均以获奖证书或公示为准)。审核时须提交获奖证书或竞赛官网完整公告页面扫描件,应含有研究生排名信息。
第十九条 案例类
指研究生参与的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案例中心或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案例库,或经分委员会认定的相关学科领域与之具备相当水平的其他案例。审核时须提供项目申报书、立项证明、入选入库证明等。
第二十条 学术交流类
指参加分委员会认定的本学科专业领域国际或国内高水平学术会议,进行口头报告或发表会议论文并进行会议现场宣读。审核时须提交会议论文、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日程(宣讲目录)、宣讲照片、差旅发票、会议发票等。
第三章 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要求应结合研究生培养目标对申请学位层次、学位类别予以区别。
(一)学术型博士研究生
应能反映研究生独立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必须是研究生在学术研究领域取得的具有显著创造性的高水准创新性学术成果。应能体现学科服务国家战略和科技创新需求能力,展现学科建设目标及高质量人才培养成效。科研成果至少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发表G1类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
2.发表G2类期刊学术论文2篇;
3.发表G2类期刊学术论文1篇,并须同时满足其他类型成果条件至少1项。
(二)专业型博士研究生
应能反映研究生从事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必须是研究生在专业研究领域取得的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高质量创新性学术或实
践成果。科研成果至少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发表G1类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
2.发表G2类期刊学术论文1篇,并须同时满足其他类型成果条件至少1项。
(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应能反映研究生坚实基础理论、系统专门知识和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是研究生在学术研究领域取得的具有一定显示度和较高水平的学术或实践成果。科研成果至少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发表G2类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
2.发表G3、G4类期刊学术论文1篇,并须同时满足各类型成果条件至少1项;
3.发表G4类期刊学术论文1篇或满足1项其他类型成果条件(限人文社科类)。
(四)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应能反映研究生系统的专门知识和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是研究生在专业研究领域取得的具有推广应用价值、解决实际生产间题的学术成果,或为完成应用设计类、实践报告类、文艺作品类实践研究而开展并取得的实践成果。科研成果基本要求为至少发表G4类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或至少取得其他类型科研成果1项。
第四章 科研成果要求制定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要求应按照评价导向科学、评价标准分类、评价要素完善的原则制定,避免低质科研成果堆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为科研成果最低要求,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文执行。各分委员会据此研究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学科/专业领域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科研成果要求》(以下称《成果要求》),《成果要求》须对科研成果的类别、时效、作者署名、等级、数量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跨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的,还须向学科(专业学位)建设委员会(未成立相应组织的须建立专家组)征求意见。《成果要求》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通过后,由分委员会按一级学科或专业类别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或专业领域发展情况适时对科研成果要求进行修订,制定及审核发布程序同上。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根据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及学校相关政策变化适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修订及审核发布程序同上。
第五章 特殊科研成果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研究生潜心从事研究工作,支持导师带领团队在某个前沿领域长期攻关,学院分委员会可对下述特殊科研成果进行认定:
(一)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既定要求以外、但在本领域内获得同行普遍认可的阶段性高水平研究成果,且其学位论文或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一次性通过评阅且评阅等级含有2个A的,经导师推荐后,可提出成果认定申请。
(二)学院组织5名本学科或专业领域高水平同行专家(至少3名校外)对阶段性研究成果进行会议评议,研究生须到会答辩,专家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数视为“评议通过”,经分委员会审核认定后,其阶段性科研成果可用于申请学位。同行专家信息及认定意见作为科研成果材料提交,并在后续答辩中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分委员会在制定《成果要求》时,如有超出本办法规定成果类别但不低于相应标准的其他成果,可参照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组织专家论证,评议通过后列入《成果要求》提交研究生院审核。认定及审核发布程序同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科研成果署名要求按前述条款执行,特殊情况可在学校认定的联合培养协议中做出明确安排,按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除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类、学科竞赛类、学术论文类(导师署名以第六条规定为准),其他科研成果均须导师为第一完成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每项科研成果仅可用于1名研究生申请学位(G0类及认定共同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类、学科竞赛类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各类别研究生(含留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分委员会研究制定,制定及审核发布办法同上。
第三十二条 科研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代写、买卖的,均视为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研究生学位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学籍处理;对已授学位的,撤销其授予的学位;同时对其他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25年以前入学研究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完-
学/专硕,学/专博毕业科研成果要求在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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