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该文件已失效)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对将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的,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2024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提出改革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2024年9月30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进一步明确: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造成耕地减少的,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从以上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对使用耕地的设施农业,此前不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后来调整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实行“大占补后”,取消了耕地进出平衡,统一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大占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非农建设的,如果不能自行落实补充耕地,应缴纳耕地开垦费;二是属于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造成耕地减少的,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县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未要求缴纳耕地开垦费。《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这就涉及土地复垦问题,有的地方对设施农业收取复垦保证金,如果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怎么办?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有的地方还通过地方立法,对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明确处罚规定。比如《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后未按照规定恢复原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是关于宅基地。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延续了这一政策,提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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