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万里追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XX市农业农村局将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公安机关的典型案例
老案件,但是业内同志多次询问调查经过,所以将之前写的资料总结一下,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
《袁XX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办案单位:XXX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南阳内乡一养殖户喻先生向XX市农业局举报其在拼多多网店“XX贸易部”购买的猪饲料大豆粕(商标:丰苑,生产厂家:益海(连云港)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规格:50kg/袋,饲料生产许可证:苏饲证(2019)0)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了大致揽件地址。根据对涉案饲料检测结果和向标称生产厂家产品确认结果,执法人员判断涉案饲料产品为伪劣产品。结合拼多多网店“XX贸易部”涉案产品销量,执法人员推测该案极有可能涉及线下制假线上销售团伙作案。为了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XXX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极其粗略的揽件地址制定蹲守方案。在长达15日的蹲守后,最终在XX市XXXX镇和汽仓库2号库发现生产窝点;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少量成品、大量原料、包材以及一个用于发货的固定电话号码。
案件到这里,出现了三个应当考虑的问题:一是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网店与该窝点存在必然关联。由于现场工人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任何涉案信息,造成涉案网店销量无法与生产窝点一一对应,该窝点可能是涉案网店的生产窝点,也可能不是。二是涉案窝点成品仅37袋,经抽检蛋白含量不足标称的一半,确实严重不合格,但仅凭现场产品仅仅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这与窝点高达1000平米、各种原料600吨的规模严重不符。三是执法人员一边寻求现场门卫提供窝点负责人姓氏及电话号码,同时辗转多日通过拼多多官方调取了涉案网店经营者信息,经核对,网店经营者信息与窝点负责人姓氏迥异,唯一可能对应的线索破灭!
因现场成品数量不足以直接判定涉刑,我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发现的发货电话号码前往全省各大物流总部进行了数据调取,力求在终端调查中将发货电话、网店以及网店销量和产品合格情况联系起来。根据调取数据,我执法人员调取了高达2000余万的涉案饲料代收货款的物流信息。执法队员不敢停歇,兵分两路行程一万余公里,远赴甘肃、陕西、河南等奔赴36个县地调查,对收货人依法询问、了解购买网店,对相关产品依法抽检,对涉案金额依法固定。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执法人员历经千辛万苦,终于将生产窝点与网店对应起来,形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闭环。
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本机关查明:自2020年10月份起,在XXX镇和汽仓库2号库,袁XX将石粉与合格大豆皮混合、封装,冒充大豆粕(商标:丰苑,生产厂家:益海(连云港)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规格:50kg/袋,饲料生产许可证:苏饲证(2019)),并通过XXXX贸易部等18个网店销售涉案产品,网店销售额显示共计2000余万。因蛋白含量和卫生指标严重不合格,造成幼畜大量拉稀死亡、蛋鸡不产蛋,对受害群众造成了能以估量的损失。
最终,执法人员通过涉案产品生产、销售证据以及产品检验报告、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8个涉案网店、涉案金额等证据的固定,制作案卷1600余页,逐一上门核实涉案不合格饲料销售金额126952.72元,形成了袁XX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闭环。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以上法规,结合销售额及检验报告,袁XX存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的违法行为,并且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本机关于2021年7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袁XX依法立案调查。本机关遂结案。
三、案件解析
1.案情分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购已成为人民群众的习惯性购物方式。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经营的隐蔽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一定程度存在。更有甚者,逐渐形成了线下制造假劣产品,并通过线上销售的制假售假团伙,这些团伙的存在如毒瘤一般挤压合法企业的生存空间,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本案折射出的便是当下存在于网络经营的突出问题。袁XX通过线下生产,并通过18个网店进行线上销售不合格饲料产品,便是当下网络经营现状的冰山一角。这样的情况如果不予以严厉打击,网络将是违法行为的温床!
XX农业农村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以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服务三农为初衷,对该行为立案调查并最终固定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对规范网络经营、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2.法律适用
本案中,袁XX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之规定。
同时,在明明知情的情况下,袁XX通过掺杂等手段生产不合格饲料产品,且销售金额巨大,显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示范点
面对网络经营假劣农资案件的隐蔽性,执法机关往往因证据调取难、主体难以确定等难点,最终仅仅是对表面上网店经营主体进行处罚,很少深入到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链条打击。因此,网络违法现象呈现出“野火烧不尽”的态势。
在本案中,执法机关通过产品确认、卫星云图辅助摸排蹲守、现场检查、外调取证等途径,将行政执法手段运用到了极致,弥补了行政执法手段之于刑事手段的不足。最终,通过将仅知道网店名称和揽件地址的小线索,办成了涉案金额巨大的刑事案件,堪称行政案件中“以点到面、以面到体”的典范。
四、执法为民 心系百姓
本案在一万多公里的外调后,对提取样品进行检测,并将检验报告送达受害民众,执法人员悉心引导、指导受害民众向平台依法维权,经平台介入和部分法院调解,受害民众共计追回损失6.3万元,彰显了农业执法为民执法和护卫三农的初心使命。
本案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前瞻性和疑难复杂等特征,本案的成功办理,表明了执法机关不遗余力严厉打击农资领域违法行为的决心,震慑了依靠互联网进行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的违法团伙,树立了党和政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初心使命。
坚守网络阵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