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度目的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 “联合社”)借款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联合社及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联合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涵盖联合社的两类借款业务:
1.对外借款:联合社向金融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借入资金的行为;
2.对内借款:联合社向成员社、成员个人发放借款的行为。
不适用于联合社与成员之间的日常往来结算款项。
第三条 核心原则
1.合规性原则:借款业务必须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及本制度规定,严禁违规拆借资金;
2.风险可控原则:建立 “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 全流程风控体系,确保借款用途合法、还款来源可靠;
3.服务主业原则:借款资金优先支持农业生产经营、农产品加工、流通等联合社主业发展,不得用于投机性投资;
4.权责匹配原则:明确借款业务各环节审批人、经办人的权限与责任,实行 “谁审批、谁负责,谁经办、谁跟踪”。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1.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审议联合社重大借款方案(单笔借款金额超过联合社净资产 10% 的),需经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2.理事会:作为借款业务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常规借款方案,制定还款计划,评估借款风险;
3.财务部:作为借款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借款申请材料审核、合同管理、资金拨付、台账登记、利息核算及贷后跟踪;
4.监事会:负责监督借款业务全流程,核查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及合规性,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结果。
第二章 对外借款管理规范
第五条 借款申请与决策
1.申请条件:对外借款需满足 “三个明确”—— 借款目的明确(如补充生产流动资金、购置农业设备)、借款金额明确(匹配资金需求测算结果)、还款来源明确(如经营收入、政府补助资金);
2.方案编制:财务部根据资金需求编制借款方案,内容包括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计划、担保措施及风险评估报告;
3.审批流程:
o常规借款(单笔金额≤净资产10%):财务部提交方案→理事会审议(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签订借款合同;
o重大借款(单笔金额 > 净资产 10%):理事会审议通过→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借款实施与资金管理
1.机构选择:优先选择提供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对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条款进行多方比对,降低筹资成本;
2.担保管理:需提供担保的,确保担保物价值与借款金额匹配,优先采用联合社自有固定资产抵押,避免过度依赖第三方担保;
3.合同签订:必须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联合社公章;
4.资金拨付:借款资金到账后,财务部需在 2 个工作日内登记 “对外借款台账”,注明借款机构、金额、利率、期限等信息,并按审批用途划转资金,严禁随意变更用途。
第七条 还款与核算管理
1.还款计划执行:财务部每月核对还款进度,在还款日前 10 个工作日提醒理事会,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2.利息核算: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按月计提利息,会计分录为:借:财务费用 —— 利息支出,贷:应付利息;支付利息时: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
3.逾期处理:若出现逾期风险,财务部需立即出具《逾期风险处置报告》,提出追加担保、协商展期等应对措施,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并及时向监事会报备。
第三章 对内借款管理规范
第八条 借款对象与条件
1.借款对象:联合社成员社、具有 2 年以上成员资格且信用良好的成员个人;
2.申请条件:
o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成员资格证明;
o借款用途符合农业生产经营需求(如种植养殖投入、农机购置、农产品收购);
o具有稳定的还款能力,能提供经营计划、收入证明等材料;
o无不良借款记录,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第九条 借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借款对象 | 单笔借款额度上限 | 借款期限 | 利率标准 |
成员社 | 不超过该成员社出资额的 2 倍 | 最长不超过 3 年 | 不高于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 个百分点 |
成员个人 | 不超过其出资额的 1 倍 | 最长不超过 1 年 | 不高于同期 LPR+0.5 个百分点 |
第十条 借款审批与发放流程
1.申请提交:借款人填写《联合社内部借款申请表》,附成员资格证明、借款用途证明(如购销合同、生产计划)、还款能力证明等材料;
2.贷前调查:财务部负责实地调查,重点核查:
o信用状况:通过村组干部、合作商户了解借款人口碑,核查过往履约记录;
o用途真实性:核对购销合同、生产台账等,确保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o还款能力:分析主营业务现金流,评估最坏情况下的还款承受能力;
3.审核审批:
o小额借款(≤5 万元):财务部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
o中额借款(5 万 - 20万元):财务部审核→理事会分管理事审批;
o大额借款(>20 万元):财务部审核→理事会审议→理事长审批;
4.资金发放:审批通过后,财务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 3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借款人指定账户,严禁现金支付。
第四章 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一条 贷前风险防控
1.信用评估:建立借款人信用档案,记录借款金额、还款情况、违约记录等信息,实行 “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分为优秀、合格、预警、失信四级),对失信等级借款人拒绝借款;
2.用途核查:通过交叉验证方式核实借款用途,如种植户借款需核查种植面积、品种及农资采购合同,确保资金流向真实生产环节;
3.担保增信:对大额借款要求提供担保,成员社可采用股权质押,成员个人可采用家庭资产抵押或 3 名以上合格成员联保。
第十二条 贷中风险防控
1.资料审核:确保借款申请材料、合同、借据等填写准确完整,签章合法有效,无逻辑矛盾(如报表盈利能力与经营现场状况匹配);
2.资金监控:对单笔金额 > 10 万元的借款实行受托支付,由财务部直接将资金划付至借款人的上游供应商账户,确保资金不被挪用;
3.合规检查: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上限,借款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金融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 贷后风险防控
1.定期走访:建立差异化走访机制,小额借款每季度走访 1 次,大额借款每月走访 1 次,实地核查经营状况、库存情况及资金使用进度;
2.资金跟踪:通过分析借款人账户流水、抽查大额支出凭证等方式,持续监控资金用途,发现与约定用途不符的立即暂停放款并要求整改;
3.风险预警:建立多维度预警信号体系,触发以下情形立即启动预警:
o财务信号:账户流水异常、存款余额持续下降、利息逾期支付;
o非财务信号:借款人回避联系、经营场所收缩、涉及诉讼纠纷、遭遇自然灾害;
4.处置流程:触发预警后,财务部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风险处置措施(如风险提示、追加担保、调整还款计划、提前收回借款),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台账与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借款台账管理
财务部建立两类电子与纸质台账:
1.对外借款台账:包含借款机构、合同编号、金额、利率、期限、放款日期、还款进度、担保情况等字段;
2.对内借款台账:包含借款人、成员类型、借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记录、信用等级等字段;
台账需每月更新,季度末与银行对账单、借款人还款凭证核对一致。
第十五条 档案归档管理
借款业务档案实行 “一户一档” 管理,包含以下材料:
1.借款申请及审批材料(含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
2.借款合同及担保协议(如有);
3.借款人资格证明、用途证明、还款能力证明等材料;
4.资金拨付凭证、利息支付凭证、还款凭证;
5.贷前调查记录、贷中检查报告、贷后跟踪记录;
档案保管期限为借款结清后至少 5 年,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附则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1.对在借款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o未经审批擅自办理借款业务的;
o虚报借款用途、伪造申请材料的;
o未按规定跟踪资金使用、导致资金挪用或损失的;
o泄露借款信息、滥用审批权限的;
2.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批评、扣减绩效、罢免职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特殊场景处理
1.成员还款困难:因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客观原因导致还款困难的,借款人可提前 30 日申请展期,经理事会审批后可展期 1 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原期限的 50%;
2.呆账处置:对逾期 3 年以上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借款,由财务部提出呆账核销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核销,核销后仍需保留追索权。
第十八条 制度修订与解释
1.本制度修订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本制度由联合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1.《联合社对外借款申请表》(模板)
2.《联合社内部借款申请表》(模板)
3.对外借款台账(模板)
4.对内借款台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