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亮剑丨一艘渔船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及使用过期船舶国籍证书被查处
近日,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通过北斗平台与“辽渔安”系统核查发现,朱XX作为辽绥渔35XXX号渔船实际经营人及船长,在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所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已过期的情况下,驾驶该船在营口市四道沟渔港出海作业。经查,船舶所有人为杨XX,其国籍证书有效期至 2025年5月25日,查获时已逾期。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朱XX的行为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是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规定。二是使用过期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朱XX未按规定进出港报告行为罚款14000元,对使用过期国籍证书行为罚款5000元,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属于典型的渔船进出港未报告及证书过期双重违法案件,暴露出当事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守法经营观念缺失。未按规定报备进出港信息,不利于渔港动态管控和应急处置;使用过期船舶国籍证书航行作业,船舶合法身份失效,安全技术状况无法保障,极易引发海上安全事故。本案的查处,推动船长依法依规开展生产作业,有力震慑了同类型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