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产良种补贴。支持100亩(含)以上池塘、5000亩(含)以上大水面、200亩(含)以上稻渔综合种养、100立方米(含)以上设施渔业的养殖主体,在苗种生产企业购买方正银鲫、兴凯湖大白鱼、黄颡鱼、柳根鱼、鳜、细鳞鲑、哲罗鲑、鲟鳇鱼、黑龙江茴鱼、虹鳟,河蟹、小龙虾、鲢鳙等水产品春片、夏花、秋片鱼种,以及河蟹、小龙虾苗种,并能够提供购买合同、发票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的,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实际购买苗种金额的30%予以补贴。单个主体补贴上限不超过50万元。不同养殖类型主体单位面积投放苗种数量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投苗量。
2.苗种繁育基地提档升级补贴。支持具备自繁能力(含河蟹、小龙虾苗种培育企业),并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繁育基地建设,培育水产苗种阵型企业,提升优良水产苗种供给能力。对新建、改扩建苗种繁育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繁育性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繁育亲本补充更新等进行补贴。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总投资额的50%,单个主体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3.冷水鱼养殖基地能力提升补贴。支持100亩(含)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5000亩(含)以上大水面、200亩(含)以上稻渔综合种养、100立方米以上设施渔业等养殖基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升级,不断提升水产品产量。支持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大水面网箱、网栏、出鱼码头、暂存暂养、防逃设施、人工鱼巢等设施建设,支持稻渔综合种养田间工程,盐碱地渔业综合利用、池塘工程化循环水(跑道)、陆基圆桶、工厂化循环水等生态设施渔业建设(包括湖底清淤设备、增氧机、投饵机、捕捞机械、智能管理系统等设备购置)。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总投资额的70%,池塘、稻渔和设施渔业单个主体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单个大水面养殖主体补贴不超过500万元。4.水产品加工和冷链物流补贴。支持水产品加工企业设备购置,提升水产品加工能力。主要包括加工和冷藏冷冻、暂养净化、生态环保、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初深加工及冷链物流设备购置。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总投资额的50%,单个主体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5.冷水鱼省外销售补贴。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支持水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向省外销售黑龙江省地产冷水鱼或进口水产品(含加工后产品)。其中:地产冷水鱼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或销售量500吨以上,或进口水产品年销售量5000吨以上企业,奖励20万元;地产冷水鱼年销售额1600万元以上或销售量1000吨以上,或进口水产品年销售量1万吨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地产冷水鱼年销售额3200万元以上或销售量2000吨以上,或进口水产品年销售量3万吨以上企业,奖励100万元;地产冷水鱼年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量5000吨以上企业,或进口水产品年销售量5万吨以上,奖励150万元。6.创先争优奖励补贴。充分发挥养殖主体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渔业主体竞争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渔业主体申报创建水产原良种场、种业阵型企业、“五大行动”骨干基地、产业化龙头企业,并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获得相应称号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用于保种育种、设施设备更新及各项生产性支出。7.贷款利息补贴。支持渔业养殖、加工主体加快发展,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渔业发展。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水产养殖、加工和流通主体用于渔业生产发展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主体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注: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全产业链发展企业可根据本政策措施1、3、4项内容,进行组合实施,并按照单项政策标准予以补助。申报时间:2026年4月13日开始可以申报,还有第二批资金,此政策到2026年底,之后会出新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