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农业发展正处于由要素投入驱动向体系结构驱动转型的关键阶段,传统分散经营形态与现代产业体系、流通体系和治理体系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前提下,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夯实农民持续增收基础,已成为关系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的重大课题。从更深层次看,农业现代化不仅是技术进步和规模扩张的问题,更是组织方式优化和制度结构重塑的问题。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通过稳定分工结构和长效机制安排推动多元主体协同运行,是实现农业发展方式深层转型的关键路径,也是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农业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定位
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升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完善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一系列部署表明,在农业强国建设的新阶段,农业发展的关键抓手正在由单一主体培育转向经营体系重构,由分散经营形态建设转向结构化、协同化、制度化运行的新型经营体系建设。
农业现代化的深层变革,本质上是经营体系的变革。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基本形态,这是制度基础,也是现实国情。在此条件下,单纯扩大规模难以解决效率低下、风险分担不足、产业链条割裂等结构性问题。真正决定农业竞争力的,不只是要素投入强度,还有经营体系的组织能力与协同效率。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正是通过构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等多元主体协同运行的结构框架,把分散要素纳入统一分工体系,把个体经营嵌入现代产业链条,从而提升整体资源配置效率和供给体系韧性。
与前一阶段侧重主体扩面的政策取向相比,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更加突出体系导向和结构优化。一方面,强调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和分工协作,推动形成多层级、互补型经营结构;另一方面,强调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完善规则体系、治理机制和利益联结方式,使经营体系运行更加规范有序。政策逻辑由“培育多少主体”转向“构建怎样的体系”,由外延扩张转向内涵提升,标志着农业经营形态正在从分散型向体系型升级。
同时,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不动摇,这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制度前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不是对小农户的替代,而是在尊重农户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服务,把小农户更有效地嵌入现代农业运行体系。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其核心就在于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分工协作的制度结构,使农业现代化进程既提升效率,也夯实公平基础。只有在体系层面实现结构优化与机制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才能真正成为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制度基础。
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运行中的结构性矛盾
经过多年培育,我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社会化服务主体数量快速增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形成,农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升。但与农业现代化和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更高要求相比,经营体系在结构协同、能力供给、利益嵌入、制度规则等方面尚未实现有效匹配,体系运行仍呈现“形态具备、功能偏弱”的阶段性特征。
一是规模基础夯实,但分工结构尚未稳固。截至2025年底,我国累计培育家庭农场接近400万个,农民合作社超过200万家,超110万个经营性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年服务面积超过22.9亿亩次,服务小农户近9300万户,经营体系的数量基础已经形成。然而,当前不少地区不同类型主体仍呈并列存在状态,家庭农场以生产为主,合作社提供部分服务,企业承担加工销售,但彼此之间缺乏稳定的契约嵌入和清晰的功能定位,协作更多依赖项目推动或行政协调。一旦政策退坡或市场波动,合作关系随之松动。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环节之间衔接不畅,重复建设与资源分散并存,导致体系尚未形成稳定的专业化分工,整体运行效率难以提升。
二是服务网络扩张迅速,但高质量供给能力偏弱。农业社会化服务已成为经营体系的重要支撑,但其能力结构呈现“作业型扩张快、技术型供给弱”的特征。根据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数据,以水稻生产为例,承担“耕”“收”机械作业环节的主体占比分别为53.2%和44.7%,而在技术要求更高、对产量和品质影响更直接的“种”“防”关键环节,占比仅为36.34%和25.02%。这表明,服务体系仍以劳动力替代为主,尚未有效覆盖良种良法、精准施肥、绿色防控、全过程质量管理等核心环节。与此同时,不少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尚未建立规范的成本核算、质量记录和标准执行制度,对数字化工具和绿色技术的吸纳能力不足,制约了高质量服务在体系中的有效落地。
三是利益联结仍偏交易化,收益共享制度尚未健全。经营体系建设的根本在于通过组织化安排提升农民收入的稳定性。但现实运行中,利益联结多停留在土地流转租金、短期订单和务工收入层面,农户更多作为要素提供者参与,难以嵌入产业决策与价值分配环节。部分地区存在“规模认定较大、实际带动有限”的现象,政策评价偏重覆盖数量,对收益结构和风险分担机制缺乏持续跟踪。由于分配规则不透明、违约约束不足、风险共担机制缺位,一旦价格波动或成本上升,农户往往处于风险承受的相对弱势地位,合作关系随市场变化而波动。联农带农尚未上升到制度层面,而更多停留在交易上,制约了体系运行的稳定性。
四是制度供给仍以主体扶持为主,体系治理框架尚未形成。近年来,经营体系相关政策覆盖面不断扩大、投入强度持续提升,但制度供给仍主要围绕单个主体展开,缺乏面向链条协同和结构嵌入的系统性规则设计。从要素配置看,用地制度对加工仓储、冷链物流等延伸环节支撑不足,审批周期和指标约束提高了产业链整合成本;金融体系仍以不动产抵押为主,轻资产的服务型和平台型组织融资受限,难以形成支撑全链条服务和链条升级的资金结构;风险保障更多聚焦单一生产环节,尽管主粮保险覆盖率已超过70%,但面向特色产业和链条型经营的综合风险分担机制仍不健全。
三、以制度创新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结构性升级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实质上是对农业组织方式的再造,通过重塑结构关系、固化利益机制、完善规则框架,使经营体系真正成为支撑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一是以产业链重组为牵引,构建嵌入式分工结构。农业经营体系的成熟,首先体现为稳定的专业化分工网络。要以县域为基本单元,以产业链为主线,推动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环节的结构性重组。明确家庭农场作为基础生产单元的核心地位,强化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整合功能,提升企业在品牌塑造和市场开拓中的引领作用,推动社会化服务主体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通过统一标准、规范契约和信用约束机制,把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从阶段性对接转化为结构性嵌入,使各类主体在分工体系中各司其职、互为支撑,形成内在联动而非外在拼接的运行格局。
二是以技术能力跃升为核心,强化服务支撑体系。农业现代化的竞争,本质上是技术能力和组织能力的竞争。社会化服务体系已具规模基础,下一步要把能力提升作为主攻方向。围绕种业产业化集成、绿色防控、精准投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关键环节,构建集技术输出、标准执行和数字管理于一体的全链条服务体系。推动数字技术深度嵌入生产环节,实现数据采集、风险预警和过程监管常态化,使服务体系成为农业新质生产力落地的重要载体。
三是以制度化收益结构为基础,固化联农带农机制。经营体系能否稳定运行,关键在于农民是否真正嵌入价值创造与收益分配结构。要推动利益联结由松散交易关系向制度化组织关系转型。完善订单农业、股份合作、收益分红等制度安排,明确权责边界和风险承担机制,把收益分配规则固化为可执行、可监督的制度框架。优化政策评价导向,更加注重农民收益稳定性和风险共担程度,而非单纯规模扩张。通过制度提升合作稳定性,使农民既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也在制度保障下分担合理风险,从而增强体系运行的内生动力。
四是以规则治理为方向,构建长期稳定的制度环境。经营体系升级必须建立在稳定可预期的制度框架之上。制度供给应从资源配置转向规则治理。完善产业链延伸环节的用地保障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金融支持由抵押依赖向信用评价和现金流评估转型,增强轻资产主体融资可得性;建立覆盖特色产业和链条经营的综合风险保障体系,形成多主体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减少运动式推进和短期化考核,通过制度边界清晰化和政策框架长期化,增强经营体系运行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作者:张宇 常明 刘明月 牛坤玉 赵一夫;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26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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