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对农业农村部2025年第四期、2026年第一期和2025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依法查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农业农村部2025年第四期、2026年第一期和2025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用药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5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办牧〔2026〕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6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办牧〔2026〕5号)要求和我省202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现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各地要及时对有关不合格兽药产品进行依法查处。 对在我省生产环节兽药质量跟踪检验不合格的1批次产品(附件1),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生产被抽检产品,立即召回相关售出产品,依法立案查处并监督销毁相关不合格产品;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要经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在我省经营、使用环节抽检的7批次不合格产品(附件2),其所在地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立即调查处理,对使用单位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并做好追踪溯源工作。 对2025年农业农村部第四期、2026年农业农村部第一期监督抽检中经营环节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附件3)所在地要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要求对标称生产企业开展调查核实,对确系标称生产企业责任导致产品不合格的,要及时立案查处;经核实不属于标称生产企业责任导致产品不合格的,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管控,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 对在我省抽检发现的1批次假兽药(附件4),其所在地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追踪溯源,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案件查处完成后,要及时将相关执法办案情况报我厅饲料兽药处和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条件的,要及时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建议报我厅饲料兽药处。 各地要加强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扎实整改,按要求做好兽药产品追溯工作。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我省实施细则,特别是要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保留有效进货凭证,及时上传产品出入库数据,确保兽药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各地要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各地要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监管,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455号)要求,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用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各地要在4月28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送农业农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和饲料兽药处。联系人:梁东妮 028-85505091,19757599@qq.com喻 赟 028-85564976,413880116@qq.com附件:1.2025年下半年部级跟踪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 2.2025年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 3.2025年农业农村部第四期、2026年农业农村部第一期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