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靖县农业农村局、南靖县财政局发布关于稳定发展粮油生产十四条措施的通知。为提升我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油生产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鼓励规模连作种植双季稻。对规模种植早稻并连作晚稻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按早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补助200元,县级财政追加给予每亩补助100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以下均需各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鼓励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对标准钢架温室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补助100元,县级财政追加给予每亩补助50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鼓励新流转土地改种水稻。对当年度新流转的土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且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400元,县级财政追加给予每亩补助200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四、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山垅田复垦后,用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市级财政当年度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600元,县级财政追加给予每亩补助300元。对近年来已享受抛荒撂荒复耕复垦补助政策,后再次撂荒复耕的,不予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五、鼓励果园轮套种粮食作物。对充分利用幼龄果园、需更新修剪及蔓生性果园,轮套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可联合申报),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每亩补助400元,县级财政追加给予每亩补助200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六、鼓励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对2020年11月4日之前已种植果树、茶叶、林木或已建坑塘水面的耕地,经退果、退茶、退林、退塘后用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退塘2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可联合申报),市级财政当年度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1500元,县级财政追加给予每亩补助750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七、鼓励种植再生稻。对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再生稻面积20亩以上,且再生季亩产达150公斤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每亩补助200元,县级财政追加给予每亩补助100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八、鼓励种植油菜。对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秋冬季种植油用油菜2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每亩补助200元,县级财政追加给予每亩补助100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九、实施粮油作物单产提升行动。通过改善生产设施,挖掘地种肥药各要素、耕种管收各环节的增产潜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水稻、大豆、油菜单产。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水稻100亩以上,且水稻单产比当地平均单产提高8%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县级财政追加给予补助7500元;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大豆、油菜100亩以上,且大豆、油菜单产比当地平均单产提高5%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县级财政追加给予补助1万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鼓励开展水稻工厂化育秧。对新建水稻工厂化育秧中心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30%和补助上限,建设标准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2号)中的《2024年福建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县级财政追加给予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一、强化防灾救灾减损。牢固树立防灾减灾意识,强化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落细防灾救灾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因灾损失。落实全县0.8万亩救灾备荒粮食作物需种量种子储备,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应急改种补种粮食作物需要。持续推进病虫害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粮油作物病虫监测预警,大力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重大病虫危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内。开展水稻机收减损大宣传、大培训、大比武活动,加强水稻机收减损监测调查,进一步提高农机作业质量,有效降低机收损失。(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二、支持粮食保护价收购。及时公布我省当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坚决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确保粮食收购平稳有序进行。(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
十三、加大金融服务支持。继续实施马铃薯、花生、油菜种植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各地探索开展水稻、玉米种植收入保险以及大豆、甘薯等粮油作物种植保险,及时受理农户投保,提高农户投保积极性,提高粮油生产风险保障水平。推广乡村振兴贷、粮棉油种植贷款等金融信贷产品,拓宽粮食生产的贷款渠道,降低粮食生产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南靖金融监管支局)
十四、强化粮食安全督导。完善工作推进机制,采取调研指导、调度分析、提醒通报等方式,常态化推动落实粮油生产。各镇、土楼管委会粮油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出台政策举措、创新工作做法、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将作为省、市、县级相关资金安排测算的重要依据。对扩面增产成绩突出的镇、土楼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年度粮食生产约束性指标任务的镇、土楼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本文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本通知执行。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备案审查等工作中碰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