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希博士(二级律师,宜宾学院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兼职硕士导师,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标志我国渔业治理从“生产优先”转向“生态优先、量质并重”。本文明晰新法确立的捕捞限额(TAC)准入、种质资源主权、涉水工程强制评价及远洋合规四项核心制度。实务结论:行政监管全面向数字化闭环与信用惩戒延伸;涉渔与涉水工程主体必须即刻重构合规留痕及前置审批机制,以规避高压行政处罚与“生态位剥夺”风险。宏观层面,新修订《渔业法》如何重构产业治理逻辑与政策导向?
国家渔业治理逻辑已由粗放的掠夺式开发转向精细化法治轨道,确立了以质量与生态为绝对核心的行政规制体系。依据新法第一条“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目标,及第三条“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要求,法律明确定性了“量质并重、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原则。行政层面上,“资源养护”与“渔业开发”的权重已发生结构性倒转。- 供给调整:巩固“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方针。
- 闭环监管:全链条覆盖捕捞、流通、补给环节的行政强制手段。
实务中如何界定与应对新法下的捕捞准入与限额管理机制?
捕捞准入制度实现由“物理指标控制”向“总渔获量(TAC)精准控制”的法理跨越,并对非法产能实施彻底的物理与生态阻断。- 捕捞限额(TAC)确立:依据第三十条,国家实行基于科学评估的捕捞限额制度。配额分配权被置于“公平、公正及公开”的法定程序制约之下。
- “前置+准入”双重规制:依据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为造船法定前置条件。依据第六十八条,违规造船将面临“没收船舶、设备、材料”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罚款”的穿透式处罚。
- “三无”船舶的生态剥夺:依据第三十七、七十二条,禁止向无相关证照船舶提供燃油、淡水、冰块等补给,一律予以没收并可拆解。
- 数字化举证转移:依据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强制实施“船位监测”与“作业日志”如实记载,确立数字化监管网。
- 商用与休闲的行政切分:依据第三十二条,明确“娱乐性垂钓及手工采集”非捕捞作业,法定豁免许可证申请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大幅前置,传统的规避手段将直接触发没收资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休闲渔业获得了明确的合法经营边界,实务中需严格切分商业捕捞与休闲活动的合规界面。涉水工程建设及种质资源利用如何规避生态红线与行政处罚风险?
水产种质资源被提升至国家主权绝对高度,涉水工程在行政许可程序中被强制嵌入渔业生态评价机制,同时确立了行政补偿维权途径。- 主权定性与涉外审查:依据第四十二条,国家对水产种质资源享有主权。涉外利用必须经依法批准,并强制要求中方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参与。
- 涉水工程强制评价机制:依据第四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EIA)法定必须包含“渔业资源专题”;涉及保护区的须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保护设施须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 高额违约责任:依据第七十九条,未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的工程主体,面临最高二百万元罚款,并可被责令停产停业。
- 信赖利益保护:依据第十九条,因公共利益依法变更或撤回养殖证的,政府负有“公平、合理的补偿”法定补偿义务。
大型基建主体(水利、交建等)必须将渔业评价作为环评绝对前置条件,阻断因程序瑕疵导致的停工风险;养殖权人在面对行政征收或规划调整时,获得了明确请求行政补偿的实体法依据。远洋渔业主体如何构建防范IUU风险的全球合规与信用隔离体系?
远洋渔业被全面纳入全球化双重许可与信用规制网络,行政处罚直接与涉外作业资格及从业主体信用挂钩。双重许可与反IUU制裁:依据第三十二及三十九条,远洋作业实行严格的双重许可。针对非法、不报告、不受管制(IUU)行为,第七十四条及第七十五条第四项明确:妨碍国家观察员、篡改或销毁安全通信导航数据,将径行触发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渔船,并列入从业禁入黑名单。信用与技术双轨规制:依据第六十条,建立渔业信用记录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结合第四十五条的“准用渔具目录”法定管理模式,实现工具标准的刚性约束。远洋企业须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独立合规审查体系,严控电子监控系统运行与渔具参数。任何技术性数据造假都将引发跨部门的信用阻断,导致企业彻底丧失行业准入资格。针对新《渔业法》施行,行政机关与涉渔企业应采取何种实务应对策略?
面对新法设定的严密规制体系,执法机关需重构闭环监管程序,产业主体必须即刻完成合规制度与资产合法性的彻底盘点。一、 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建议
程序效能优化:适用第八十三条,针对事实清楚、相对人认错认罚的水上案件,启动快速办理程序,降低行政成本。跨域管辖协同:依托第六十三条,构建渔政与海警的数据交互壁垒拆除机制,实现“捕捞-卸载-流通”物理空间的无缝监管。行政裁量科学化:高频开展资源调查评估,确保TAC限额分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开。二、 针对渔业及涉水企业的合规审查建议
合规留痕绝对化:严格对标第二十八条,落实生产、销售记录法定保存二年的底线要求,构筑应对合规审计的证据壁垒。资产权属与技术合规清查:适用第三十五条,全面核对船舶标识、法定检验文书及动态监测设备运行状态,杜绝因过失导致的“技术性违法”被重罚。涉水基建流程重组:工程项目立项阶段,必须嵌入渔业资源专题论证,确保“三同时”资金预算与工程进度绑定,对冲行政停工风险。l本专栏所发表的全部图文、视频及音频内容,仅基于当前法律法规的学术探讨与实务观察,仅代表团队及个人的主观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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