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企业从事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
2.留存备查资料不符合要求,具体表现在:
(1)企业未取得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证书、证明资料,或相关资格证书、证明资料已失效。如未取得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兽医的资格证明等;
(2)未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3)未与家庭承包户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4)无法提供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无法提供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6)无法提供生产场地证明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
(7)企业委托或受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未取得委托合同、受托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材料。
(8)企业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其他不得享受优惠的情形:
(1)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情况,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2)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所得,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分别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