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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用地现行政策分享

  • 2026-10-21 09:19:44
农业设施用地现行政策分享

一、政策背景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2021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又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进一步强化了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2023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为乡村振兴用地提供了更全面的指导。

二、设施农业用地定义与范围

(一)基本定义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可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两大类。

(二)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作物生产设施用地:如温室、大棚等;
  2. 生产服务设施用地: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
  3. 生产关联设施用地: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三)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养殖生产设施用地:畜禽舍、养殖池等;
  2. 生产关联设施用地: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三、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政策要点

(一)用地性质认定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这意味着设施农业用地仍然属于农用地范畴,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永久基本农田使用规则

政策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作出了严格规定:
  1.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特别提醒:根据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要求,2021年以后新增的设施农业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各地应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科学合理选址。

(三)用地规模管理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用地退出机制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四、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监管

(一)上图入库制度

自然资源部开发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上图入库,以设施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二)上图入库范围

上图入库范围包括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用地情形。但以下情形可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1. 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
  2. 下挖覆土式大棚;
  3. 普通日光温室;
  4. 非硬化的养殖坑塘用地。
上述情形中配建的耳房、看护房、管理房等应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五、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形

以下情形涉及非农建设,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1.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2. 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展销等非农业设施;
  3. 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4. 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5. 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六、实务建议

(一)选址规划

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选址要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原则,避开永久基本农田,优先使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

(二)备案程序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由乡镇政府负责备案管理。使用前应向乡镇政府提交用地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补划的,还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划。

(三)规范建设

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用途或扩大用地范围。注意控制看护房等附属设施规模,避免触碰"大棚房"问题红线。设施建成后应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验上图入库。

七、结语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出台,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用地保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既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又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
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应当认真学习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规范使用土地资源。
参考资料:
  1.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2.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4. 《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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