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化工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对位于蒲江县西来镇敦厚社区场镇1号附6号的成都市晋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生物肥料进行监督抽查。2025年11月28日,四川省化工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2025-6-0565)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有效活菌数、有机质(以烘干基计)不符合明示值要求,依据《四川省生物肥料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从山西果优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4袋微生物有机肥料。当事人将该微生物有机肥料以***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该微生物有机肥料经四川省化工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检验,有效活菌数检测值为0.17亿/g(明示要求为大于等于5亿/g),有机质(以烘干基计)检测值为47.3%(明示要求为大于等于70%),有效活菌数、有机质(以烘干基计)均不符合明示值要求,依据《四川省生物肥料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的规定,该微生物有机肥料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案涉微生物有机肥料货值金额为400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50元(大写:陆佰伍拾元整)。
数据来源:成都市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