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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上午,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在七都镇黄河村部广场开庭,首次对三名在禁渔期内用“开门炮”以爆炸方式非法捕鱼而触犯刑法的渔业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
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其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
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

习总书记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多次指出:“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为切实维护好我县渔业自然生态种群的繁衍生息,建设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据了解,我县规定在每年的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天然野生鱼类(包括网鱼)行为,全年禁止电、炸、毒等非法捕捞活动。(吴爱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