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不是“自留地”:这3条农业法律红线,你一定要知道
很多农民朋友觉得:自己承包的地,想种什么就种什么,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但法律上并非如此。下面这3条“红线”,一旦踩了,轻则罚款,重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下行为:
1.不准破坏耕地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建窑、建坟
2.不准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3.不准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不准闲置、荒芜耕地
5.不准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主要风险:在永久基本农田里改种果树、挖鱼塘,自然资源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破坏面积较大的,才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一般农户的小规模行为,主要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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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常见问题:亲戚邻居之间口头约定“地给你种,一年给几百斤粮食”,一旦遇到征地补偿、粮补归属、提前收回等问题,因为没有书面证据,很难维权。
建议:使用农业农村部统一发布的流转合同范本,写明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理解:在自家耕地上建个临时仓库放农具,或者硬化地面做停车场,也属于“非农化”违法用地。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卫星遥感(俗称“天上看”)即可发现,整改要求往往是“拆除复耕”,损失由违法者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