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亮剑丨一艘渔船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被查处
近日,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通过北斗平台与“辽渔安”系统比对核查时,发现张某驾驶的辽锦渔23XXX号渔船,在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情况下驾驶渔船在营口市四道沟渔港进出港。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询问调查、证据固定等工作,涉案船长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涉案船长未按规定办理渔船进出港报告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执法机关依据该办法第四十四条,结合违法情节及相关裁量标准,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对该船长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是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事关海上人身财产安全和渔港管理秩序,必须严格执行。本案是典型的船长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处罚案件。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通过信息化监管手段发现线索,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依法作出处罚,既维护了渔业生产秩序,也彰显了执法规范性,为渔业从业者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