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贸市场(商超)、批发市场、线上生鲜电商平台,机关、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
2026年2月1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为强化食用农产品全链条监管,推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白城市农业农村局、白城市畜牧业管理局、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落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查验工作提示如下。
一、什么是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二、哪些农产品需要开具
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活体)、禽蛋、养殖水产品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
三、合格证主要内容
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合格证的开具要求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者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
2.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收取和保存生产主体开具的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重新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3.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不作强制性要求。
五、查验合格证具体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的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
六、法律责任
1.应当开具而没有开具、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或未收取和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的,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销售者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索取或留存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建议广大消费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
附件:
1.农产品生产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2.农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白城市农业农村局 白城市畜牧业管理局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