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农民朋友、各种植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以及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企业:
绿色是发展底色,生态是人民福祉。随着全区农业产业不断发展,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废弃物增多,不仅占用土地、污染土壤水源,更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为深化整治城乡垃圾综合治理不到位问题,扎实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清理处置工作,新荣区农业农村局特向全区发出如下倡议:
一、规范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1.什么是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2.农药包装废弃物有哪些危害?
(1)包装废弃物内残留农药危害
残留农药可渗入土壤,河水等环境中,导致鱼虾死亡和牲畜中毒,并有可能在环境中造成其他潜在生态风险,不利于环境和生物安全。
(2)包装废弃物本身对环境的危害
农药包装废弃物以塑料、玻璃、铝箔等材质为主,在环境中难以降解,散落在乡村田间、道路等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视觉污染;在土壤中形成阻隔层,影响农作物根系生长和养分吸收;堵塞沟渠、影响农机作业质量等。
3.如何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和义务。农药生产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
农药使用者在配药时应当通过三次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清除残留农药,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不得随意丢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科学使用、回收地膜
春耕在即,为进一步防治农田“白色污染”,保护耕地质量,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农田地膜回收要求告知如下:
1.农田残膜危害大
(1)破坏土壤生态:残膜阻碍水分渗透,导致土壤板结,盐碱化,降低肥力,影响作物根系生长,造成减产。
(2)威胁牲畜安全:秸秆夹杂残膜,影响秸秆饲用价值,降低秸秆饲料收益,牲畜食用夹杂残膜的秸秆可导致消化梗阻,甚至死亡。
(3)影响农机作业:残膜散落田间,缠绕农机具,影响农事作业效率。
(4)污染人居环境:农田残膜随风飘散在田间、河道、房舍、林带、围栏等处,形成视觉污染,影响村容村貌。
2.依法依规科学使用和管理农膜
(1)严禁使用非标地膜: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0.01毫米的超薄地膜,推广高强度加厚地膜(厚度0.015毫米)或全生物降解膜,拒绝“三无”产品,遇有农用地膜质量问题时,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2)农田地膜生产者应当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农田地膜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建立农田地膜使用记录,农田地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春耕开始前、秋收结束后广大农民朋友要及时主动捡拾耕地中的残膜,堆放时全部要苫盖完好,远离水源、耕地、居民生活区。严禁将废旧地膜随意丢弃或者焚烧。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春播前、秋收后是农田残膜回收的关键时期,在此呼吁大家,主动清理农田残膜,科学回收处理。同时,期望农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科学使用农用地膜、主动清理农田残膜、及时回收农田残膜,以实际行动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耕地土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共同建设幸福美好家园。
新荣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