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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依法惩处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 2026-10-31 03:11:17
最高法——依法惩处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第279期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3年,被告人褚某利用担任某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农业机械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农机销售、获取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39万余元。归案后,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部分犯罪所得。

【案件名称】

杨某受贿案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褚某犯受贿罪,向洪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洪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褚某具有立功、坦白、退缴部分犯罪所得等情节,以受贿罪判处褚某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七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褚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农机购销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依法规范农机购销市场秩序、提高现代农机使用率,是降低农户经营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本案中,被告人褚某身为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农机购销领域特别是农机购销补贴环节,以权谋私,非法收受财物,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破坏农机购销市场秩序。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有力维护农机购销市场秩序,彰显了司法机关护航乡村全面振兴的责任担当。
往期回顾
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公司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债的,应依法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夫妻离婚时约定主要财产归一方所有损害另一方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以合理生活消费为限,规制职业索赔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高额索赔行为
职业索赔人明知食品过期仍购买,只要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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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负责人简介

马文龙律师199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理事、深圳市企业联合会、深圳市企业家协会理事、深圳辽宁商会、深圳黑龙江商会理事。
马文龙律师学法用法近三十年,主编出版各类法律著作300余万字。担任数百余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代理各类案件两千多件。立足中国国情,用精湛的法律技能和综合方法解决急难险重的实际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获得辽宁省第一届优秀仲裁员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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