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法规制度要求,规范开展监管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由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原则上按照已核发生产许可证数量20%的比例确定生产环节监督抽查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经营门店抽检一定数量本省份生产的饲料产品样品;在养殖场户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省级监督抽查批次数不少于附件2中规定的任务数量。
(一)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详见附件3,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见附件4。质量指标包括粗蛋白、维生素、氨基酸等;卫生指标包括铅、砷、真菌毒素等;兽药及非法添加物指标包括允许使用的抗球虫药物,喹烯酮、地塞米松等。
(二)工作方式
一是编制和报送工作计划。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工作方案,于2026年4月20日前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可分批分步实施全年监督抽查工作。
二是“双随机”确定对象和人员。要核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和农业农村部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畜牧兽医)中饲料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系统“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模块(https://slnyjg.agri.cn/,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的相关信息,随机确定被监督抽查企业。其中,对2025年发现不合格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必检。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从监管系统的监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监管专家参与监督抽查工作,也可自行建立监管专家库(需将专家信息上传至监管系统)并通过监管系统随机选取。
三是规范开展抽检。要规范抽检工作流程,及时向被监督抽查对象发送检测报告,保证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程序合法合规。通过监管系统上传全部工作内容,实现监督抽查数据可追溯。四是规范复核检测流程。要将不合格结果通报被监督抽查对象,被监督抽查对象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检测申请。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核检测。五是依法依规做好处置工作。对检出不合格产品的饲料生产企业,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督促其立即封存同批次产品,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经复核检测仍不合格的,应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对在经营门店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产品溯源调查工作,并及时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例行监测
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在生产环节抽取饲料样品400批次,在经营使用环节抽取饲料样品400批次,在互联网销售环节抽取饲料样品200批次,在养殖环节抽取自配料样品250批次。
(一)监测项目
包括真菌毒素、兽药、非法添加物及其他风险因子等指标,对
不同类型饲料产品设置不同监测项目。
(二)工作方式
一是不定期随机抽检。重点监测对象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兼顾经营门店、互联网销售产品和养殖场户自配料。抽样工作由我部派专家完成,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是实施信息化管理。各项任务承担单位要通过监管系统完整记录工作内容,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共用。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通过监管系统了解掌握在本辖区内的抽样监测结果。
三是强化结果应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合格样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对于经营使用环节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开展溯源调查。
(三)任务承担单位
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牵头开展例行监测工作。各承担单位在1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交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汇总后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三、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风险预警工作。
(一)工作任务
一是饲料中新型非法添加物风险预警。重点开展饲料产品中禁用物质、消毒防腐剂、着色剂和抗生素滤渣等方面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
二是生物类饲料产品风险预警。重点开展发酵饲料、微生物饲料添加剂及直接饲喂微生物的菌种菌株安全性、产毒性及耐药性评价和代谢安全性风险筛查预警。研究建立发酵饲料产品质量标志物评价和检测方法。完善基因工程菌特异性标志片段库,建立转基因成分的快速鉴别方法,开展生物饲料外源基因成分摸底排查。开展肠毒素基因风险筛查。
三是高风险原料品质及安全风险预警。监测植物提取物的潜在内源性危害物,开展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兽药、违规添加药物等风险因素筛查预警。建立可饲用植物原料及粗提物特征谱库并调查使用情况。开展昆虫蛋白原料中的重金属、化学药物残留等方面风险排查。
四是小品种饲料产品风险预警。开展蚕饲料及原料真菌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等风险调查。研究蜜蜂饲料中风险物质迁移规律。开展兔、鹌鹑、鸽子等饲料中禁用物质监测预警。开展宠物饲料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宠物用动物蛋白饲料原料掺假鉴别方法,建立宠物饲料标称功能的评价规范。
五是水产饲料及原料风险饰查预警。完善动物源性饲料原料特异性鉴别检测技术,开展水产饲料中掺假情况调查。开展动物源性饲料原料药物残留风险预警监测。
六是饲料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风险预警。重点开展饲料中短链氯化石蜡、多氯萘、全氟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风险监测。开展对养殖动物危害评估工作。
七是饲料中风险物质筛查确证方法及应用平台构建。建立违禁药物、未知风险物质及禁用物质等检测方法标准。建立基于光谱技术的饲料原料本源数据库,研究饲料中风险物质智能分析集成技术。
(二)任务承担单位部级风险预警工作由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牵头组织,各项任务负责单位和参与单位详见附件5。各单位应在1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交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汇总后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我部随机选取100家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全国畜牧总站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参与。
(一)检查内容
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产品销售等方面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二)工作方式
一是开展现场检查。我部负责确定检查组成员。检查人员实施检查要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判定为“高风险”的受检企业,纳入我部和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点检查整改对象名单。
二是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检查组成员通过查阅文件、问询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问题时,应留存证据。检查结束后,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在监管系统中填写检查表(参见农办牧〔2022〕6号附件5),由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在生产现场发现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的,要将线索或证据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是判定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指受检企业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或在多个检查事项中均发现严重问题,具有系统性或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中风险”等级,指受检企业在多个检查事项发现较为严重的问题,整体风险隐患较明显,具有较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低风险”等级,指受检企业仅在少数检查事项中存在一般性问题,未出现严重或系统性隐患,质量安全风险较低。
四是加强信息化管理。检查结果应及时录入监管系统。对受检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并在受检企业公示3个工作日。
五是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收到检查意见后,应督促受检企业限期整改,“回头看”重点检查整改对象名单上的受检企业。
五、饲料质量安全飞行检查
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负责检验检测,检测结果向涉事单位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畜牧兽医局。
六、饲料标签专项检查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要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落实饲料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要开展产品标签对照检查,如发现不规范的,要指导督促生产企业依据GB10648-2013《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进行修改。检查内容详见附件6。
七、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
我部畜牧兽医局选择重点省份开展拉网排查。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监测计划,对猪、牛、羊养殖环节“瘦肉精”实施监测。
对于未发现疑似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每个场户随机抽取1份尿样进行确证检测。毛发样品采集、检测参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00号执行。检测结果判定依据见附件4。对现场快速筛查出疑似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为阳性的,要尽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查。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并落实“三查”工作机制,即关键节点定期检查、不定期日常巡查、问题线索突击核查。我部委托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承担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和饲料基体标准物质研制工作。工作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不合格产品,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要依据权限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保证工作质量。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任务承担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发现可疑风险要及时向我部畜牧兽医局报告,必要时由我部组织专家开展检测分析。1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及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三)严守纪律要求。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做到减少人员、轻车简从、拒绝陪同、杜绝集中扎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附件:1.工作联系方式
2.各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数量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4.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
5.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工作任务承担单位
6.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来源: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