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持续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养殖、屠宰、运输、生产、销售、餐饮等全链条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开远市公安局、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远市农业农村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内容
(一)养殖屠宰环节
1. 私屠滥宰,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行为;
2. 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或向畜禽注水、注药的行为。
(二)生产加工环节
1. 生产、加工、销售假冒牛(羊、驴)肉制品,如用猪肉、马肉、鸭肉等冒充牛羊肉,以及在调理肉制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
2. 使用非食品原料(如工业明胶、工业盐、硼砂、敌敌畏等)生产肉制品;
3.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着色剂、防腐剂等);
4.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使用回收原料再加工;
5. 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地理标志或生产许可证标志。
(三)经营流通环节
1. 采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
2. 通过网络、直播带货等方式销售假劣肉制品;
3. 为违法生产经营者提供场地、仓储、运输、寄递等便利条件。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各类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含养殖场、屠宰场、加工小作坊、农贸市场、商超、冷库、餐饮单位等)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库存原料,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制度,主动下架、召回问题产品,并如实记录处置情况。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已售出的问题产品,要依法追回。
三、依法严惩违法犯罪
对通告发布后仍顶风作案、继续从事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活动的,一经查实,三部门将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1.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警告、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
2.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相关人员实施从业禁止;
3.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并从严惩处。
四、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如实举报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各受理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渠道及联系方式:
1.电话投诉举报:开远市公安局:110;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开远市农业农村局:0873—3165262。
2.信函投诉举报:开远市公安局(开远市灵泉东路211号),邮编:661699,注明开远市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收;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远市灵泉西路59号),邮编:661699,注明开远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科收;开远市农业农村局(开远市一行路35-1号),邮编:661699,注明开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收。
特此通告。
开远市公安局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