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1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一、农作物现代种业提升方向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
1.建设要求。一是坚持查漏补缺、填平补齐,围绕战略保存、提纯复壮和共享分发,新建急需有效保护的种质中期库、特色作物资源圃,改造提升建设年限较长、设备设施简陋的种质中期库、种质资源圃,完善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二是新建农作物种质资源品种综合鉴定平台、农作物生境模拟综合鉴定平台,系统提升农作物种质资源表型精准鉴定和品种抗性鉴定能力。
2.建设内容。(1)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库体改造、保温更新、供电、消防等建安工程,购置制冷、种子存储、鉴定检测、资源共享等设施设备。(2)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标准化保存圃、隔离检疫圃、试种观察圃、鉴定圃、繁殖圃、脱毒复份保存圃以及场区道路等建安工程,购置检验检测、鉴定设备、资源共享等设施设备。(3)种质资源品种综合鉴定平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标准化种植鉴定小区、病虫害接种室、资源鉴定分析室等建安工程,购置高通量表型鉴定、基因分析、田间监测、展示服务系统等设施设备。(4)农作物生境模拟综合鉴定平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理化及分子生物实验室、人工气候模拟室、逆境抗性鉴定室、病虫害接种室等建安工程,购置质量检测、鉴定、生长模拟、数据采集分析系统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新建1个,布局种质资源类型为西北干旱作物(陕);改扩建2个,布局种质资源类型为都市特色作物(沪)、青藏高原作物(藏)。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新建2个,布局种质资源类型为寒地无性繁殖及多年生蔬菜(黑)、西南特色果树(桂);改扩建4个,布局种质资源类型为梨苹果(辽)、桃草莓(苏)、红萍(闽)、甘蔗(滇),其中1个由部直属单位承担。种质资源品种综合鉴定平台,新建7个,布局在黄淮海区(2个)、东北区(1个)、长江中下游区(1个)、东南区(1个)、西南区(1个),其中1个由部直属单位承担。农作物生境模拟综合鉴定平台,新建2个,布局为旱地作物(东北区1个)、水田作物(东南区1个),其中1个由部直属单位承担。
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或省级科研单位和农技推广机构等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拥有种质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申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的项目单位,应具有该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科研支撑队伍,拥有100亩以上自有土地用于种质资源圃建设,已收集保存一批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作物类型的国家种质资源圃。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新建种质资源中期库中央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改扩建种质资源中期库中央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新建种质资源圃中央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改扩建种质资源圃中央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种质资源品种综合鉴定平台中央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农作物生境模拟综合鉴定平台中央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西藏自治区和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一是围绕全面提升种业原始创新规模化、协同化、智能化水平,新建国家蔬菜作物基因挖掘与种质创制平台、区域性农作物基因挖掘与种质创制平台,推动持续产出“0到1”的突破性原始创新成果。二是围绕小麦等重点作物突破性品种选育,支持种业优势企业或联合体跨环节、跨区域建设现代化育种创新相关设施,加强重大品种选育;围绕蔬菜、食用菌等重要经济作物,支持种业优势企业建设现代化育种创新相关设施,加快选育推广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优质品种。三是立足国家战略需求,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打造种业科研要素集聚区为重点,在区域性种业创新基地布局新建引领性项目,加快推动种业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2.建设内容。(1)国家蔬菜作物基因挖掘与种质创制平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育种实验室、性状测试车间、数据分析用房等建安工程,配套完善标准化试验基地水电路等田间工程,购置表型与基因型鉴定设施、诱变育种装置、分析仪器、育种农机等设施设备。(2)区域性农作物基因挖掘与种质创制平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性状鉴定室、试验温室等建安工程,购置农作物组学分析、基因挖掘、表型鉴定等设施设备。(3)重点作物突破性品种选育。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育种企业研发基地、生物育种关键技术熟化应用、智慧育种技术研发创新、新品种选育测试、种源繁育加工等设施,配套先进仪器设备和农机具等。(4)区域性种业创新基地。主要聚焦育种创新、中试转化等推进区域性种业创新基地建设。
3.储备条件。国家蔬菜作物基因挖掘与种质创制平台,新建1个,布局在京,由部直属单位承担。区域性农作物基因挖掘与种质创制平台,新建3个,布局在黄淮海区2个(设施作物1个、耐盐碱作物1个)、长江中下游区1个(水稻)。重点作物突破性品种选育,新建5个,小麦1个、蔬菜3个、食用菌1个,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遴选。区域性种业创新基地,新建2个,布局在豫、陕。
项目由国家或省级科研单位、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种业企业等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业务;具有种质资源表型基因型鉴定、分子育种、遗传育种、生物信息、大数据及物联网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申报重点作物突破性品种选育项目,须具备以下8个条件:(1)已开展科企合作,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长期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其中参加国家或省级育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2)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3)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4)近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5)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含)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含)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含)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含)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含)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含)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登记或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3个(含)以上;(6)企业综合实力强,行业市场占有率靠前;(7)具有专门的科研团队从事科研育种活动;(8)近三年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或套牌侵权行为。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国家蔬菜作物基因挖掘与种质创制平台中央投资不超过4亿元,区域性农作物基因挖掘与种质创制平台中央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且中央投资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跨物种、跨环节、跨区域实施的重点作物突破性品种选育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1.6亿元,且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其他重点作物突破性品种选育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1200万元,且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区域性种业创新基地中央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由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和科研、事业单位承担的中央投资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由企业承担的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作物品种测试评价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按照农作物品种全链条管理要求,统筹推进新品种测试、区域试验、身份验证等品种测试评价设施建设,建设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测试站、植物新品种测试综合中心、分中心及国家农作物种子检验检测中心,为加快培育推广突破性新品种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1)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测试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省级品种区域试验评估中心及品种区试实验室、种子检测室、考种挂藏室、样品展示室、仓库和辅助用房等建安工程,购置室内智能考种、自动测产、检测仪器、田间智能化信息采集设备、新型智能小区作业农机具等仪器设备,完善品种区试基地水电路等田间工程。(2)国家植物品种测试综合中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测试用房、温室大棚、隔离网室、晒场等建安工程,完善测试试验田灌溉、排水、供配电、道路等田间工程,购置智能化测试数据采集设备、农艺性状鉴定采集仪器、数据处理分析系统等仪器设备。(3)国家植物新品种测试分中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测试用房以及配套水电暖等建安工程,完善测试试验田灌溉、排水、供配电、道路等田间工程,购置分子检测、智能化表型测试设备、物联网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等仪器设备。(4)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中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种子检测实验室、数据分析室等建安工程,购置真实性检测、转基因检测、种子质量检测、溯源管理等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测试站,新建3个,布局在吉、黔、甘,按整省推进模式建设。国家植物品种测试综合中心,新建1个,布局在苏,由部直属单位承担。国家植物新品种测试分中心,新建1个,布局在甘;改扩建3个,布局在吉、渝、湘。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中心,新建5个,布局在黄淮海区2个、东北区1个、西北区2个。
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测试站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统筹全省测试点建设,每个区域性测试站应带动建设生态亚区内7—8个测试点,形成完善的区域测试网络。其他项目由国家或省级科研单位、地方种业管理部门等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检验业务用房改造;有相应的试验用地,每个测试点面积200亩左右,生态代表性强;具有开展品种试验、种子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新建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测试站,每个测试点中央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新建国家植物品种测试综合中心中央投资不超过1.3亿元,新建国家植物新品种测试分中心中央投资不超过1900万元,改扩建国家植物新品种测试分中心中央投资不超过1600万元;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中心中央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中央投资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四)农作物良种繁育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建设一批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的种子(苗)生产基地,改善田间设施条件,提高良种生产和供应能力,提升种子产地加工水平和仓储能力,全面保障粮食作物供种安全,全方位提升经济作物供种保障能力。
2.建设内容。(1)国家级农作物制种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省级制种基地管理平台、制种农事综合服务中心、生产加工车间、仓储库以及场区水电路等建安工程,配套完善制种农田数字化智能改造,购置种子质量检测、种子生产线、制种生产农情监测站、制种专用农机等仪器设备。(2)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种子加工车间、仓库、种苗繁育大棚、脱毒室、质量检验室等建安工程,完善种子种苗繁育农田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购置检测仪器、种子种苗生产设备、农机等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国家级杂交水稻制种基地,新建1个,布局在闽。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新建31个,布局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以及国家有关规划明确的制(繁)种优势区,包括油料3个(黄淮海区1个、东北区1个、西北区1个)、糖料2个(东北区1个、西南区1个)、杂粮杂豆3个(西南区1个、西北区1个、青藏区1个)、青稞1个(青藏区)、甘薯1个(西南区)、蔬菜5个(黄淮海区1个、东南区2个、西南区1个、西北区1个)、水果7个(长江中下游区1个、东南区2个、西南区2个、西北区2个)、食用菌4个(黄淮海区1个、东北区1个、东南区1个、西南区1个)、茶2个(长江中下游区1个、西南区1个)、橡胶1个(东南区)、中药材2个(长江中下游区1个、西北区1个)。
国家级制种基地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统筹全省制种基地建设。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由制繁种企业、种子管理部门等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种子种苗生产设施改造;有相应的繁育用地;具有开展制种生产、种子检验、市场推广的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国家级制种基地中央投资不超过3亿元,中央投资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中央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
1.建设要求。聚焦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建设,提高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分发共享等能力。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微生物无菌操作室、菌种冻干封口实验室、真空冷冻干燥保藏库、超低温冻结保藏库等建安工程,购置液氮输送管路系统、菌种库恒温恒湿控制系统、通风无菌过滤系统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国家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中期库,新建1个,布局种质资源类型为肥料(新)。
项目由承担国家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或省级科研单位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拥有种质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不超过18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
(六)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项目
1.建设要求。新建、改扩建一批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保护区(点)的总面积不低于1000亩,对于野生稻、野大豆等原生境面积较小的物种,可适当放宽要求。项目建成后,原生境保护区(点)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濒危的农业野生植物珍稀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
2.建设内容。申报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隔离、警示、看护、防火排灌、温(网)室、繁育圃、连接道路及必要的供电供水等工程设施,购置安装数据采集分析、生物和环境检测、标本陈列、资源监测与管护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新建5—10个、改扩建1—2个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优先布局在全国农业生物多样性富集区省份。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市、县级农业环保、科教、农技站(中心)等事业单位,并明确1家科研单位作为技术支撑力量。申报项目目标保护物种应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由农业农村部门分工管理的物种。项目土地所有权为国有或集体,后续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项目区域应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污染源、地质塌陷区等,并且不与现有任何类型、等级的自然保护地相交叉,保护物种、土地权属和范围、责任主体清晰。申报前应落实土地、运行经费等项目建设有关前置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按实际需求申报,单个项目总投资规模不超过1500万元,中央投资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
(七)联系方式
1.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联 系 人:张卓
联系电话:19821292651
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联 系 人:周阳
联系电话:020-37288281
二、畜禽现代种业提升方向
(一)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和抢救性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为重点,在《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公布的保护品种范围内,依托保种单位支持新建改扩建保种场,有效保护畜禽遗传资源多样性及其原有生存环境。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畜禽保种舍、孵化厅、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建安工程,完善场区道路、粪污收集与处理、围墙等场区工程,购置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源信息化共享服务系统等仪器设备,在保护区设立界碑、指示牌、宣传牌等区界设施和宣传设施。
3.储备条件。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新建11个,布局在冀、蒙、吉、皖、闽、琼、渝、川、黔、甘、新。改扩建13个,布局在冀、辽、黑、苏、赣、鲁、豫、湘、粤、桂、滇、藏、陕。
项目由承担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或地方科研单位、地方事业单位、种业企业等建设。国家畜禽保种场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尚未建立保种场的畜禽遗传资源,同时兼顾其他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资源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新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中央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改扩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中央投资不超过1200万元。中央投资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西藏自治区和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畜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围绕全面提升种业原始创新规模化、协同化、智能化水平,新建区域性畜禽基因挖掘与种质创制平台,推动持续产出“0到1”的突破性原始创新成果。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现代化畜禽保种育种舍、智能化测定设施设备,配套生产辅助设施,购置高通量自动化基因分型等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区域性畜禽基因挖掘与种质创制平台,新建3个,布局在西北区1个(肉羊)、东南区1个(转基因动物)、黄淮海区1个(生猪),其中1个由部直属单位承担。
项目由国家或省级科研单位等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业务;具有种质资源表型基因型鉴定、分子育种、遗传育种、生物信息、大数据及物联网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不超过2000万元,且中央投资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三)畜禽品种性能测定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加强新品种生产性能测定、遗传评估、质量检测、数据汇集分析等能力建设,新建改扩建国家畜禽品种性能测定站,全面提升畜禽性能测定评价、种畜禽质量监管和育种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2.建设内容。重点建设遗传材料制备室、生理生化分析室、性能测定舍、隔离舍、饲草库、粪污处理设施等建安工程,完善养殖场内水电路等场区工程,购置饲喂自动供给测量系统、性能测定软件系统、检验检测仪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配种防疫设备、物联网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等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国家畜禽品种性能测定站,新建2个,布局在京、鄂,改扩建2个,布局在苏、黔。
项目由畜禽育种企业、科研单位等建设,优先支持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需具有相应的种畜禽测定、品种鉴定等业务能力和基础,配备有相应技术人员,资产和财务状况良好,运转机制灵活,有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新建国家畜禽品种性能测定站中央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改扩建国家畜禽品种性能测定站中央投资不超过1200万元。地方科研单位项目,中央投资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企业项目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畜禽制(繁)种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围绕种公猪、种公牛精液制备,新建畜禽良种繁育基地,提升良种繁育设施智能化、防疫设备现代化水平,保障优良畜禽供应。
2.建设内容。重点建设标准化畜禽圈舍、仓库、消毒更衣室等,配套场区道路、围墙、粪污收集处理等设施。
3.储备条件。畜禽良种繁育基地,新建4个,布局在冀(牛)、蒙(牛)、湘(猪)、川(猪)。
项目由畜禽种业企业、科研单位等建设,优先支持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种公猪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存栏采精种公猪200头以上,其中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的超过50%,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国家核心育种场建设种公猪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猪站。种公牛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需存栏一定数量在用种公牛,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与国家核心育种场联合育种的种公牛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牛站。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不超过15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联系方式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联 系 人:张卓
联系电话:19821292651
三、水产现代种业提升方向
(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
1.建设要求。一是面向水产种质资源战略保存需求,坚持填平补齐原则,为实现海水物种、淡水物种种质资源保存保护全覆盖,建设国家淡水渔业和南海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二是围绕主导特色海淡水养殖种、冷水性养殖种、盐碱性养殖种等产业急需的国家重点关注物种或种类,坚持避免重复建设原则,新建水产种质资源活体保种场,持续提升资源活体保种和共享利用能力。
2.建设内容。(1)国家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相关种质资源的群体库、微生物库、细胞库、基因库,以及种质鉴定中心、数据处理中心等,购置水循环设备、尾水处理设备、智能化监控设备、种质检测仪器等设备。(2)国家水产种质资源活体保种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标准化的活体种质资源隔离检疫车间(池)、亲本及后备保种池、孵化车间(池)、苗种培育车间(池)、进排水处理系统、场区道路等生产设施,购置常规种质多样性检测、无规定疫病检测、病害净化处理、电力保障、远程监控、资源共享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1)国家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新建2个,由部直属单位承担,国家淡水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布局在鄂,国家南海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布局在琼。(2)国家水产种质资源活体保种场,新建26个,主导特色淡水养殖种(鲈、鳢、斑鳜、鳝、鳅、铜鱼、赤眼鳟、小龙虾、红螯虾、蛙等)分别布局在皖、粤、浙、鄂、赣、渝、豫、苏、桂、吉;主导特色海水养殖种(对虾、牡蛎、扇贝、鲍鱼、海水螺、紫菜、裙带菜等)分别布局在鲁、青岛、辽、闽、琼、苏、大连;盐碱性养殖种(盐碱鲈鱼、黄河鳖、黄河鲇、雅罗鱼、螺旋藻等)分别布局在新疆兵团、陕、宁、黑、蒙;冷水性养殖种(鲑鳟鱼、鲟鳇鱼、鲆鲽鳎、裂腹鱼等)分别布局在新、贵、冀、滇。
项目由在相关物种或种类的种质资源活体保存与评价利用方面具有较大优势的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及相关科研推广机构承担。国家水产种质资源活体保种场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已取得与申报物种或种类对应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具备已至少保存相关物种或种类的不同遗传背景的种质资源3个以上且保种数量达到有效群体规模的工作基础且相关种质信息已在《水产品种推广应用系统》进行了登记;配备具有制定同种类种质资源种质行业或其他标准能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在种质资源活体保种理论和方法方面具有优势的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和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作为技术依托。项目建设的土地要求有自有建设用地或剩余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原则上面积达到50亩以上,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种类的种质资源活体保种场。
4.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不超过1500万元,且中央投资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其中,国家淡水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中央投资不超过1.85亿元,国家南海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中央投资不超过1亿元。
(二)水产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聚焦对虾、金鲳和石斑鱼、罗氏沼虾、牡蛎扇贝和鲍鱼、鲈鳢鳜和罗非鱼、三文鱼、鲟鱼、斑点叉尾鮰、鳗鲡、大黄鱼和花鲈、河鲀(海水)、青蟹和龙虾、蛤蚶蛏、海带和紫菜、龟鳖类、棘皮类等16个阵型攻关物种(种类),坚持扶优扶强,在水产种业阵型企业和国家水产重要品种联合攻关企业中择优遴选企业承担育繁推一体化能力提升项目,其中对虾、金鲳和石斑鱼、罗氏沼虾、牡蛎扇贝和鲍鱼、鲈鳢鳜和罗非鱼等5个优势主导的攻关物种,支持核心研发能力、产业带动力、市场竞争力领先的阵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跨物种、跨环节、跨区域实施项目。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根据攻关物种特点建设育种实验室、亲本扩繁车间、苗种繁育车间、性状测试车间,标准化试验基地等设施,完善水电路等工程,购置相关先进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1)对虾、金鲳和石斑鱼、罗氏沼虾、牡蛎扇贝和鲍鱼、鲈鳢鳜和罗非鱼等5个水产主导养殖物种品种培育项目,新建5个,各物种(种类)等分别布局1个。重点支持核心研发能力、产业带动力、市场竞争力领先的承担相应物种(种类)的水产种业阵型企业承担,实施跨物种、跨环节、跨区域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项目物种对应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团队从事育种活动,并与国家级公益性科研和推广机构保持长期稳定技术合作关系,明确育繁推合作方式;具有分布在不同苗种主产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15年)的育种、扩繁和示范推广基地各1个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企业综合实力强,行业市场占有率靠前,其中参加国家联合育种攻关且具有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审新品种的企业优先;近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苗种销售收入的5%。(2)三文鱼、鲟鱼、斑点叉尾鮰、鳗鲡、大黄鱼和花鲈、河鲀(海水)、青蟹和龙虾、蛤蚶蛏、海带和紫菜、龟鳖类、棘皮类等11个水产特色养殖物种品种培育项目,新建11个,各物种(种类)分别布局1个。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与项目物种对应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团队从事育种活动,并与国家级公益性科研和推广机构保持长期稳定技术合作关系,明确育繁推合作方式;项目建设土地要求有自有建设用地或剩余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地;企业综合实力强,相应物种的苗种销售市场占有率靠前,其中参加国家联合育种攻关且具有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审新品种的企业优先。
4.中央投资规模。跨物种、跨环节、跨区域实施的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1亿元,其他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水产良种繁育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针对水产养殖用种迫切需求,新建深远海物种核心种源基地、新建改扩建良种繁育基地,全面提升水产苗种供给能力和供给质量,为推进陆基和深远海养殖渔场建设,拓宽农业生产空间领域夯实种源基础。
2.建设内容。(1)深远海物种核心种源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深远海养殖物种的亲本培育车间(池)、孵化车间(池)、幼体培育车间(池)、隔离检疫车间(池)、饵料培养车间(池),配套水处理系统、水质监测设备、病害检测仪器、电力线路等设施,购置苗种活体海上长途运输装备、模拟深海环境的育苗装置等。(2)水产良种繁育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标准化亲本培育车间、规模化育苗车间、藻类等生物饵料培养池和车间,建设苗种质量检测实验室、苗种生产档案室,购置信息化装备,配备病害检测设备、水处理系统、水质监测设备及配套电路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1)深远海物种核心种源基地,新建4个,布局在浙(含宁波)、闽(含厦门)、鲁(含青岛)、粤(含深圳)。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实施,重点支持本辖区1个或多个深远海养殖物种苗种繁育开发能力强的水产良种场、水产种业阵型企业和科研推广单位等优势主体承担。项目申报省份省级部门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能够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给予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对应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具有深远海养殖物种人工繁殖工作基础,配备深远海养殖物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和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作为技术依托;项目建设的土地要求有自有建设用地或剩余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2)水产良种繁育基地,主导特色养殖种(黄颡鱼、鲇、海肠等)新建3个,分别布局在粤、辽、冀;主导特色养殖种(鲫、翘嘴鲌、草鱼等)改扩建3个,分别布局在赣、浙、桂。项目由在全国范围相应物种(种类)的苗种繁育能力强的水产良种场、水产种业阵型企业等优势主体承担,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对应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项目建设的土地要求有自有建设用地或剩余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
4.中央投资规模。深远海物种核心种源基地中央投资不超过4000万元,水产良种繁育基地中央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
1.建设要求。以中华鲟、长江江豚、长江鲟等旗舰物种为重点,兼顾地方特有物种,有效扩大珍稀水生生物人工保种群体规模,优化年龄结构,提升种质质量,满足珍稀濒危物种大规模增殖放流和调整增殖放流结构的需求。
2.建设内容。新建1个长江江豚保护中心、1个长江鲟驯养基地;新建6个其他珍稀濒危物种保护中心。
3.储备条件。已列入正在编制的“十五五”农业农村领域相关建设规划项目储备清单,依托在长江江豚、长江鲟及其他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繁育、驯化等工作方面具备相关经验的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中央和地方科研与事业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可用于开展项目的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2)具备开展保护、繁育、驯化工作所需的饲养池、繁育馆等必要场所或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同时配备掌握相关技术的专业人员及团队,能准确分析并解决存在问题;(3)具备相对完善的保护设施设备,可用于人工保护、繁育、驯化等具体工作实施;(4)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提供必需的配套资金支持;(5)综合实力突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认可度;(6)近三年在人工繁育、保护、驯养等相关业务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未出现因业务执行不到位而被执法部门处罚、通报等情况。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亿元。部直属单位、中央科研单位申报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70%、80%、90%。
(五)联系方式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业发展处
联 系 人:邢珊珊
联系电话:15652168581
四、饲草种业方向
(一)国家饲草种质资源中心库智能化库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建成国家饲草种质资源智能化库,实现资源(种子)、DNA材料保存能力达到100万份,有效支撑育种所需的种源及信息需要。
2.建设内容。包括改扩建国家饲草种质资源中心库智能化库,改造种质资源表型精准鉴定评价等试验室。配备低温控制设备、智能化自动化存取设备、保温库体、干燥设备以及种质资源活力检测、植物表型高通量精准鉴定平台、基因测定与分析等相关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依托全国畜牧总站建设。
4.中央投资规模。总投资3000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国家饲草基因挖掘与种质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建成集应用信息学、生物学、基因组学和无人化生产等学科领域技术的国家级饲草育种创新平台,能够基本支撑育种路线设计、种质资源鉴定、中间材料创制、加代选育、抗性鉴定、DUS测定、生物安全评价等工作。
2.建设内容。包括人工智能控制的人工环境模拟室(约1万平方米)、基因编辑与智能生物育种平台、育种数据智能化采集分析平台、算力与育种模型平台,购置智能化水肥光热控制系统、表型与基因型鉴定设施设备(如表型数据采集机器人等),以及配套硬件采购安装和软件开发。
3.储备条件。依托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建设,布局在北京市。
4.中央投资规模。总投资2亿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三)育繁推一体化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能够承担主要优势饲草品种(如苜蓿、羊草等)选育和新技术创新示范,推动建立完善饲草育种体系。
2.建设内容。建设基于人工智能控制的人工环境模拟室和智慧型田间测试基地,购置智能化专用农机、育种数据采集分析系统、表型与基因型鉴定设施设备(如表型数据采集机器人等),以及配套硬件采购安装和软件开发。
3.储备条件。育繁推一体化能力提升项目,在甘肃省选取1个具备育种创新、繁育、推广能力的县级区域实施。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
(四)区域性品种测试评价中心(站)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能够承担国家品种区域试验、DUS测试、特性鉴定、种子种苗质量及分子检测、展示示范等任务。
2.建设内容。包括温室、大棚、灌排设施等区试田间生产设施,生理生化、品质分析实验室等分析鉴定用房,购置考种设备、质量检测、品种测定、信息处理平台及农机具等设备。
3.储备条件。在内蒙古、河南和青海各新建1个测试站,由从事饲草研究、质量检验等科研、检验检测和技术推广机构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中央投资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和90%。
(五)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建设饲草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保障国家饲草作物种子种苗供给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
2.建设内容。包括晒场、仓库及附属设施、种子质量检验室、农机库房、种子加工车间等土建工程,排灌设施、机耕路等田间工程,配备农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
3.储备条件。在内蒙古、甘肃、青海、新疆各选取1家有较好制繁种基础的企业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联系方式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联 系 人:张卓
联系电话:19821292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