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哈尔滨市双城区农业农村局
基于贵局提供的《撤销立案告知书》(哈双农(种子)撤立告(2026)1号),现就该文书反映出的执法程序问题、选择性执法嫌疑及对企业合法权益造成的实质影响,出具如下法律分析与评价意见:
一、撤销立案理由与前期立案决定存在逻辑断裂,执法标准不统一
本案于2025年9月1日贵局经请示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协调监督处后,正式立案,案由为“涉嫌销售假种子”。时隔五个月,执法机关又以“证据不充分、违法事实不清”为由撤销立案。前后两份决定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根本性矛盾:
时间节点 执法行为 对案件事实的判断 法律后果
2025年9月1日 正式立案 存在涉嫌销售假种子的违法事实 启动调查程序,企业进入被调查状态
2026年2月12日 撤销立案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终止调查,企业未受处理亦未被澄清
法律评价: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事实在五个月内作出完全相反的判断,且《撤销立案告知书》未说明原立案决定是否错误、原依据是否失效、新证据是否推翻了原认定。此种“立而不查、撤而不释”的做法,构成执法标准不统一、程序逻辑断裂,直接损害行政行为的可预期性与公信力。
二、“证据不足”结论系选择性采信,对投诉人举证义务要求畸高
《撤销立案告知书》列明的三项“证据不足”理由,经审查存在明显偏颇:
1. 关于交易凭证:
· 投诉人未能提供发票、收据,被认定为“核心证据缺乏”;
· 但本案为农业行政执法,种子交易大量通过经纪人、现金、熟人介绍完成,无正式票据是行业客观现实;
· 执法机关未提及是否调取:物流记录、提货单、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马希广与公司资金往来等替代性证据;
· 选择性苛责投诉人举证义务,而未依法履行行政机关主动调查取证职责。
2. 关于检测报告:
· 投诉人自行委托检测,报告结论为样品与对照品种“极近似或相同”;
· 执法机关以“未作出假种子结论”为由否定其证明力;
· 该结论至少表明涉案种子并非标注品种“F7979”,涉嫌品种真实性不符,属《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假种子情形之一;
· 执法机关未就此启动行政鉴定、未委托法定机构复检,径行否定该证据价值,属于选择性采信。
3. 关于公安不予立案:
· 公安机关认为“涉及侵权行为,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类案可参考( 2 0 2 4 ) ⿊ 8 1 0 2 刑 初 6 8 号 刑事判决书。
· 行政执法与刑事立案标准不同,公安机关不立案不当然否定行政违法责任;
· 执法机关将刑事门槛等同于行政门槛,属于适用法律标准错误。
三、管辖权争议处理失当,导致企业被反复移送、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本案先后经历:
· 双城区立案 → 移送松北区 → 松北区退回 → 双城区再次立案 → 撤销立案 → 再次移送松北区、农安县、公安分局
法律评价:
1. 管辖权争议不应由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管辖权争议应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本案中双城区既已请示市局并获准立案,即应视为管辖权已明确;
· 时隔五个月再以“管辖权问题导致证据收集困难”为由撤案,实质是将行政机关内部协调不畅的责任转嫁给企业。
2. 企业被反复移送、多次进入不同机关视野,但始终未被依法查明事实或依法澄清。
· 此种状态对企业声誉、经营预期、合作伙伴信任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 执法机关从未出具任何文书澄清企业无违法事实,仅以“撤销立案”终结程序,企业背负嫌疑却无从洗清。
四、执法程序严重拖延,直接导致企业被迫注销的严重后果
· 立案时间:2025年9月1日
· 撤案时间:2026年2月12日
· 历时: 5个月零11天
法律评价:
1. 超出合理办案期限。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明确,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本案无任何延期审批记录,远超法定办案期限,构成程序违法。
2. 拖延调查与注销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 企业在长达五个月的调查期内,处于“涉嫌销售假种子”的被调查状态;
· 无法正常开展经营、客户流失、商业信誉受损;
· 最终被迫注销——一家合法设立、具备资质的种子经营企业,因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程序拖延、反复移送,丧失存续能力。
3. “破坏营商环境”的实质表现。
· 营商环境的核心是法治化、稳定预期、公平对待;
· 本案中,企业既未被认定违法,也未被依法保护,在“证据不足”与“涉嫌违法”之间被悬置五个月;
· 执法机关以“证据不足”撤案,却未对投诉人诬告不实行为作出任何处理,显失公平。
五、结论:本案系典型的行政执法失范案件,已对企业造成实质损害
综合全案,哈尔滨市双城区农业农村局在本案中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 立案与撤案标准不一,疑似选择性执法适用证据规则;
2. 管辖权争议处理失当,反复移送,拖延办案;企业委托人再三叮嘱案情不能合圈。
3. 超法定期限办案,程序违法;
4. 未依法履行调查取证职责,将举证责任不当转移给投诉人及被调查企业;
5. 未在撤案同时作出企业无违法行为的澄清结论,致使企业长期背负嫌疑,最终被迫注销,执法大队严重破坏营商环境。
此即“选择性执法、程序空转、责任悬空”的典型样本。
六、我司后续法律行动
1.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针对撤销立案决定本身,可请求法院或复议机关确认该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
· 并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主张因违法调查、超期办案、错误移送等行为造成的企业注销损失、商誉损害。
2. 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
· 针对本案中暴露的选择性采信证据、超期办案、反复移送等问题,建议依法举报相关办案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3. 向省农业农村厅、司法厅申诉:
· 请求针对双城区农业农村局近年来种子执法案件进行执法案卷评查,推动系统内执法规范化。
哈尔滨丰聚长农业
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