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 项
第十二条 业务司局根据各自职责任务、业务管理需求、行业发展需要和重点工作部署,组织相关标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制定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标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标准体系表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按程序及时调整,并报标准化牵头司局备案。
第十三条 标准计划项目实行公开征集制度,业务司局组织相关标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依据标准体系表及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征集标准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标准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农业农村部职责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
(二)符合农业农村发展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对提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有重要促进作用;
(三)与现行有效、正在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无重复交叉和矛盾;
(四)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应当形式规范、内容完善;
(五)采用国际标准的还应当提交国际标准国内适用情况分析报告。
优先支持制定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产业优化升级、指导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标准。支持将监督抽查、信访咨询、网络舆情等问题线索中发现的标准需求纳入立项范围。
鼓励将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并具备实施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鼓励将实施效果良好、符合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的农业农村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标准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为依法存续、正常经营的法人实体,具备相应的人才队伍、技术条件和工作基础。
支持标准化基础好、技术创新能力强、示范带动范围广的农业企业、行业协会牵头或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六条 业务司局组织相关标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对征集到的项目申请进行遴选,报送标准化牵头司局。标准化技术牵头单位组织专家对业务司局报送标准项目的立项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协调性以及申请单位条件开展技术审评。
通过技术审评的项目纳入农业农村标准项目库并按照《农业农村标准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标准化牵头司局根据农业农村重点工作任务、技术审评意见等情况,确定并下达年度标准立项计划。
第十八条 标准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执行,标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周期管理和执行监督,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工作进度。
项目实施期间,确需对标准名称、范围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标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由业务司局报标准化牵头司局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标准项目应当在立项计划下达12个月内完成技术审查并报业务司局。无法按时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通过标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向业务司局提出项目延期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并制定后续执行计划。标准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规定期限内因技术变化或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项目终止书面申请,标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由业务司局向标准化牵头司局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标准化牵头司局根据标准管理需要作出是否准予项目终止的决定。
标准化牵头司局定期向业务司局、标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通报标准项目完成情况,完成情况与下一年度标准立项挂钩。项目承担单位一年内有2个及以上项目未按时完成的,下一年暂停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行业管理亟需的标准项目,可以采用快速程序,由业务司局向标准化牵头司局提出立项申请,经标准化技术牵头单位组织技术审评通过后,由标准化牵头司局下达立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