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享受条件】
1.本年度扣除的大灾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x规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大灾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是指各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
3.规定比例,是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确定的计提比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