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江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2月10日
江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27年)
为切实做好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的通知》(农牧发〔2026〕2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09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强化疫苗使用管理和效果监测,深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等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二、强制免疫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饲养的鸡、鸭、鹅、鹌鹑、鸽子等家禽,进行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饲养的牛、羊、鹿等家畜进行O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饲养的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其中小散养殖户饲养的猪同步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规模养殖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本场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饲养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上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此外,各地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按照国家有关消灭计划和防治指导意见,自主做好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等疫病的防控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免疫方案。各设区市要根据本计划要求,及时制定细化强制免疫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1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时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散养家畜家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免疫方式,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推行疫苗信息化管理。省级统一组织散养家畜家禽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不含小散养殖户整县“先打后补”试点县)。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辖区畜禽养殖实际需求,统筹做好疫苗供应调度,据实核算并结算疫苗费用。各地要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确保疫苗储运“全程冷链”,保障疫苗质量安全;全面推行疫苗调拨、发放信息化管理,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赣农厅办字〔2026〕3号)要求,疫苗接收、发放单位须通过江西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疫苗管理信息化模块进行线上申请、审核和记录。
(三)深化“先打后补”改革。对符合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全面实施“先打后补”,其他规模的养殖场户依申请实施“先打后补”。各设区市至少选取1个县(市、区)开展小散养殖户整县“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各地要强化政策宣传与业务培训,加大免疫效果监测频次,指导规模养殖场开展“先打后补”。及时总结试点县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第三方服务主体参与免疫等模式,持续深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
(四)全面开展布病净化。严格落实《江西省布鲁氏菌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赣农厅办字〔2025〕24号)要求,以种畜场、奶畜场和规模牛羊场为重点,扎实推进布病净化场和非免疫无疫小区建设。对阳性率为0.5%以上的县(市、区),持续开展全群监测;强化牛羊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牛羊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加大从事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相关重点职业人群的布病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力度,提升防控意识和防护能力。严格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检测出的布病阳性家畜全部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彻底清除疫情隐患,筑牢布病防控防线。有关县域或者养殖场户经评估存在风险需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可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后实施免疫。
(五)加强技术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强制免疫相关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养殖场户自主免疫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年度免疫技术指南,制定各病种免疫培训方案,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督促指导自主实施免疫的规模养殖场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确保按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免疫任务。协调疫苗供应企业,按照承诺提供售后服务内容,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六)规范报告记录。各地要督促指导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组织做好免疫记录,稳步推进电子免疫档案建立,加快推动免疫数据的系统化采集与上报。要明确专人负责强制免疫信息统计汇总工作,每月8日前完成江西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的信息填报;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严格执行免疫进展周报告制度,于每周四在江西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完成数据填报。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地要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养殖场户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免疫主体,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承担免疫责任。各地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压紧压实防疫主体责任。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养殖场户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规范落实清洗消毒等制度。
(三)强化经费保障。中央、省级财政切块安排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统筹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配备人员和物资设备,强化经费使用监管,确保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