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将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国家实行牛羊猪鸡鸭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用于个人自食的畜禽,鼓励在定点屠宰厂(点)进行屠宰。
二、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根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私自设屠宰场(厂)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三、消费者注意事项
为确保您购买的肉类产品安全可靠,请在购买时注意:
·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畜禽产品时,请选择正规市场、超市或经过认证的销售点。
·查验“两证两章”:购买猪肉等产品时,请注意查看经销商是否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两证),以及猪肉胴体上是否盖有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两章)。这是合格肉品的重要标志。
·提高安全意识:避免购买来源不明、无检疫检验标志、颜色气味异常的肉类产品。
·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如发现私屠滥宰或销售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献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队举报电话:0317-4629110
献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27日
来源:献县农业农村局
原标题:关于动物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