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3月15-23日,中共中央在广州召开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条例依据农村人民公社三年的经验,为纠正社、队规模偏大,搞平均主义,民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做出比较系统的规定。同年5月21日至6月12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简称《农业六十条》,进一步规定取消分配上的供给制部分,停办公共食堂。1962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发出指示,确定以生产队(即小队)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从那时起,人民公社作为中国乡村的社会制度维持了二十余年,是人类历史是最大规模的社会改造活动。
《农业六十条》的一个最基本的特点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生产队之所以成为基础,在于他们是基于“家庭”基本单位之上的最小最接地气的社会组织,生产队虽小,但也是一个五脏俱全的社会单位,只不过它更偏向于满足社员的基本生活和完成农业生产的任务。生产队在原来乡村家庭养老育儿等福利功能的基础上为社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并设立公积金解决五保户和社员生活困难和燃眉之急,是一个完善的社会单位。生产队也是一个基础性经济单位,是一个财务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生产队长负责社员人力资源的管理和调配,有配套评工记工制度、财务制度等,还有会计、记工员、仓库保管员等功能岗位等。生产队长和社员一样同工同酬,平等相待,社员可以民主评议队务,参与生产队的各项决策,因此生产队是一个地位平等的政治单位。生产队落地生根,维护一方水土养活生产队社员,是一个传统农耕的生态社会,也是一个生活互助的传统文化社会。
生产大队是生产队之上的社会组织,它不直接管理社员,但在经济上会统一承接国家下达的生产指标(根据根据需要和当地条件和能力而定),根据生产队具体情况分配相应的生产任务,协调生产队之间的收入平衡,组织富裕劳动力进行规模化(工业和手工业、加工业、副业)生产。生态建设上在乡村范围内进行统一规划和工程实施,逐步改善乡村的土地、水利、道路、山坡、河道等基础设施条件。文化上负责办小学校、文化宣传和社会治理等。政治上生产大队还有党支部,负责乡村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社员走社会主义道路。
人民公社是生产大队的上级单位,规模相当于现在的乡,下辖十几个生产大队(行政村)。人民公社同样也是政社合一的社会体系,它在管理和平衡生产大队的基础,同时经济方面有了具有商业意义的供销社、信用社,有商店、集市、农贸市场,有工厂,文化方面有中小学校、医院(医务所),有文艺宣传队、电影放映队,社会方面增加了有城镇户口的教师、医生、工人、干部、店员、街道人员、以及他们的家人们等,人民公社还会在农闲季节开展农田平整和水利建设等生态建设项目,还有封山育林,封网养鱼等生态保护措施,加上政治上的人民公社的党委领导体系。公社体制下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工农商学政等各种行业群体,已不单是一个只有农民的社会体系里,供销社和信用社的存在表明了人民公社可以在商业层面实现和工业化城市的对接。
不再像在生产队、生产大队规模情况下政治、文化、经济、社会和生态的“五位”是完全隐含在“一体”中的,在人民公社的规模条件下,明确的政治体系、经济(工商体系)、文化形态、社会体系,还有承载全乡百姓的土地,一个滋养一方乡亲的生态体系都已经从“一体”中显性地呈现出来了。
从家庭到生产队(初级社),生产大队(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乡),社会体系的规模越来越大,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确。但在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的思想中并没有将随规模扩大而带来的社会复杂性考虑在内,简单粗暴地实施一系列“一刀切”的政策,其结果使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爆发出来,甚至还直接影响到了群众的正常生活,甚至面临生存困境。
《农业六十条》是在1958年后人民公社三年调整过程中从退退进进中一点一点磨合提炼出来的,凝聚着多少人的心血和苦难。是《农业六十条》的存在才使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在中国乡村实行了二十多年,历史性地突破了中国社会几千年来小农经济的家庭规模桎梏。这是一个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影响最伟大的社会改造活动,是一个不同于工业社会的社会存在形态,一个专属于中国乡村社会的组织化集体化社会体系。
事实上,从家庭,到生产队,生产大队,再到人民公社,他们之间存在着俄罗斯套娃那样的层层嵌套,每一个都是一个支持完整人类社会基本要素的社会单位,其区别在于规模的大小。这和现代社会功能化的社会单位完全不同,因为这些功能化社会单位存在的目的是实现其相应的社会功能,并不包含最基本的人类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社会功能。功能化社会单位中的主体是具有工作能力的人类群体,并不包括不具备生活能力的幼童、逐步丧失生活能力的老人和丧失部分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病人等需要社会帮助的群体,并不能给予他们的生活上的全方位帮助。这就是现代功能化社会单位与中国乡村社会单位之间存在的性质上的差异。
家庭、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都是在一方天地上落地生根的乡村居民生活社会单位,是不同规模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每一个人民公社内的社会单位,无论规模大小,都具有完整的生活和生产的社会功能,是一个具有勃勃生机的“形而上”事物,在他们内部存在着一脉相承的“五位一体”完整机制,只不过这样的机制只在人民公社规模时才得到显性的体现。在公社以下规模的社会单位中,“五位一体”机制是隐藏在他们的运行体系中,也依托于它们所包含的子社会单位(生产队、家庭)所具有的“五位一体”机制之上的。
身、家、国、天下,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就是统一将他们作为具有普遍性“形而上”性质的事物对待的,是一种具有完全生命特性的社会体系,《农业六十条》中家庭、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作为新中国的乡村社会体系,同样有着与家、国、天下所共同的生命特征,即“形而上”事物的特征。
现代中国乡村同样需要保持家、国、天下的“形而上”事物特征,需要包含“五位一体”的机制,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只有这样才能让中国乡村始终保持勃勃的生机,永远不会衰落。
从中国传统思想对社会的(“形而上”,全息性)认识与西方学术思想对社会的(“形而下”,功能性)认识差异中可以看到中西方所设计的社会背后存在的不同指导思想,也可以看到两种社会在本质上的不同,也可以看到这两种社会形态未来的(可持续性与断续性的)发展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