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果付款为混合付款,则应根据是否能区分具体费用及金额分情况而论:①如果可以区分具体费用及金额,则船只在国外的码头购买的不报关的货物(如燃料、给养等),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远洋渔船境外码头购买不报关货物款。所付修理费应申报在“230000服务贸易-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项下。②如果无法区分具体费用及金额,则可根据金额从大原则,申报在金额最大的一类交易编码项下。
解答:因为海上渔获即时交易,渔获销售无法经海关报关,所以,该渔业公司收到未经报关的远洋渔获销售收入,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解答:国外合作方转让渔获给境内渔业公司,实质为货物贸易交易,境内渔业公司支付渔获转让款时,若经海关报关,则应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若不经海关报关,则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购买不报关远洋渔获货款。
解答:远洋船只在国内码头消费境外燃油公司货物(如燃料、给养等),因未经海关报关,该笔付款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不报关燃油费支出。反之,若境外船舶停靠我国境内港口补给燃油,燃油由我国境内企业提供,应根据海关报关方式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或“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解答:境外加工后就地销售或进入我国境内再销售的鱼货,属于带料加工或者出料加工,该类境外加工费的支出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解答:入渔费属于海洋专属经济区收费,具有税收性质,应申报在“424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入渔费。类似的还有交通工具注册或发放娱乐性的垂钓、打猎、射击许可证等费用。
解答:外籍观察员在捕捞船上监督渔船作业,其实质为政府提供的一种服务,故渔业企业支付的观察员费应申报在“232000-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渔业观察员费。
解答:远洋渔业公司通过境外第三方公司聘请船员在海外捕捞作业,外籍船员与该远洋渔业公司不存在雇员关系,实质为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海港港口服务,应申报在“222019服务贸易-其他海运服务”,交易附言可写为:无雇佣关系的远洋渔业船员薪资。
解答:企业拥有船舶所有权、使用权,且企业自境外采购的设备用于自身船舶安装,设备不进境,不涉及海关报关,该类款项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申报附言可填写:不报关远洋渔业船舶设备款。
转载自:中国外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