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广大用水户:
为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强农业用水管理,推进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4〕18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哈巴河县实际,在成本监审(调查)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对现行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类水价
按相关要求,农业用水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草作物、养殖业(牲畜家禽和渔业)等用水类型制定分类水价。
(一)粮食作物。小麦定额内用水价格由0.0624元/立方米调整为0.0768元/立方米,其他粮食作物定额内用水价格由0.0802元/立方米调整为0.0933元/立方米。
(二)经济作物。油葵定额内用水价格由0.0802元/立方米调整为0.0933元/立方米,其他经济作物用水价格由0.0891元/立方米调整0.1300元/立方米。
(三)饲草作物。苜蓿和青贮玉米等饲草作物定额内用水价格由0.0802元/立方米调整为0.0933元/立方米。
(四)养殖业(牲畜家禽和渔业)。养殖业定额内用水价格由0.0891元/立方米调整为0.1300元/立方米。
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草作物、养殖业分类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作物间套种以不同作物灌溉定额与对应的灌溉面积比重加权平均计算(A作物定额*A作物种植面积所占比重+B作物定额*B作物种植面积所占比重)。
二、分档水价
根据自治区相关要求,对超出用水定额的部分,按超出幅度(50%以内、50%-100%、100%以上)分别按正常水价的1.5倍、2倍、2.5倍计收水费。
农业用水定额由水利部门参考自治区定额标准,结合哈巴河县水资源条件、作物种类、节水灌溉类型、计量条件等因素,按照保障农业灌溉合理用水需求和适度从紧的原则,科学制定和修订。
三、末级渠系维护费
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补偿末级渠系合理维护管理费用的原则核定,由各乡(镇、村)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以不高于0.01元/立方米最高标准自行确定。末级渠系维护费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四、终端水价
哈巴河县水利工程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由分类水价、分档水价及末级渠系维护费组成。
五、奖补政策
农业用水实行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制度。具体按照行业部门相关制度执行。
六、价格的执行时间、期限和范围
调整后的农业用水价格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同意哈巴河县农业供水成本水价调整的批复》(哈政发〔2020〕11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哈巴河县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哈发改价规〔2024〕1号)文件同时作废。该价格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七、其他相关要求
农业用水水费征收要严格执行上述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标准和自立项目收费。收费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做好收费项目、标准、用水定额等公示和政策宣传,接受用水户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附件:哈巴河县农业用水分类、分档水价表.docx
哈巴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