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上杭县农业农村局上杭县自然资源局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细则》(杭农〔2021〕45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重视程度。
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流转管理作为新形势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重要任务,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推行土地流转合同电子和纸质双备案制度,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各乡镇负责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建立日常监测制度,健全土地流转台账,做好流转风险动态监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三、强化分级备案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备案,各乡镇要按照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的多少,以乡镇、县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审查,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面积5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租赁面积500亩(含)以上1000亩以下的,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租赁面积超过1000亩(含)以上的,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000亩(含)以上的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包括企业(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情况、租赁农地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备案方式为电子、纸质双备案制度。对租赁农地超过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提出明确要求。
四、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
鼓励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先付租金、后用地。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一次性缴纳不少于一年的租金作为风险保障金,存入财政专户,封闭运行,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所缴风险保障金及时予以退还。同时积极探索与开展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五、强化土地流转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坚持农地农用。企业(组织或个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农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转租。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二是要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对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督查经营能力、流转土地用途、租赁农地的合同执行等情况。三是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撂荒耕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对在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建设工程规划区域内,不从事粮食生产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特别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流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
附件: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6日
附件
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县(市区)××乡(镇)〔年份〕第 号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联系电话:
甲方住所:
原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联系电话:
乙方住所:
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亩转包(出租)给乙方,出租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用途详见下表:
序号 | 地名 | 地类 | 面积(亩) | 四至 | 地上 附着物 | 用途 | 备注 |
1 | | | |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 | |
2 | | | |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 | |
3 | | | |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 | |
合计 | | | | | | | |
(说明:表格可调整,行数可增加)
二、转包(出租)期限
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流转费约定和支付方式:每年每亩元,或每年每亩 公斤干谷,按当年 月 日市场平均价折成现金,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
(二)流转费标准变更约定:
四、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作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和保护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使用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在不改变土地规定用途的前提下,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3.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乙方在承租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次流转土地。
五、违约责任
流转期内,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纠纷解决方法
流转期内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1)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统计:
(2)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作价和归属约定:
(3)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2.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或集体依法征用、占用,土地补偿费的发放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3.有关国家政策性补贴归属的约定:
4.乙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的土地。
5.。 6.。
7.。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九、本合同如有变更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鉴证单位(签字、盖章):
鉴证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