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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
它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并已替代了2009年的旧版(DB44/613-2009)。
核心信息如下:
· 管控对象:适用于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猪场,或存栏100头奶牛、2000只蛋鸡等规模的养殖场。
· 强制执行:由省市场监管局与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具有强制效力。
相比旧版,新标准主要有以下8个关键变化:
1. 新增严控指标:首次增加了总氮、总铜、总锌这三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 收严现有限值:对COD、氨氮、总磷等原有7项指标的排放要求更严格。
3. 统一排水基准:新增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统一了养殖业的排水计量。
4. 更新监测规范:同步更新了污染物监测方法与技术规范要求。
5. 明确达标判定:新增了达标判定的具体规则和流程。
6. 重新定义术语:更新了“规模化养殖场”、“现有/新建养殖场”等关键定义。
7. 调整控制要求:对固体废物和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进行了修改完善。
8. 细化监管内容:对实施与监督环节进行了更具体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