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品。
被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农业农村局,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青年路678号。
法定代表人:傅大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强,常德市武陵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于2026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于2026年1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投诉是否受理的告知职责程序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为维护权益收集相关民事救济证据,于2025年12月8日通过挂号信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常德市**农资经营部开设的拼多多店铺销售种子违反法律规定。
一、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物流查询系统得知该信件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2月10日签收。
二、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本案的处理法定职责,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
三、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理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
2.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邮寄的挂号信信封正面照片及邮件物流信息查询截图;
3.拼多多订单截图、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案涉商品照片2张;
4.邮储银行历史明细(20251129-20251129);
5.种子标签二维码追溯系统截图、企查查行政处罚详情截图2张。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的投诉资料,包括投诉人购买订单截图、产品包装。局领导高度重视,由被申请人种业管理工作人员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陵大队执法人员进行联合调查。12月15日上午,工作人员前往常德市**农资经营部现场调查。
1.据调查了解,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广寒快菜”白菜种子1包,含运费共计22.6元。工作人员在门店内发现被投诉产品“广寒快菜”白菜种子9包,该种子属于不结球白菜药剂处理种子,产品包装上未标注药剂处理种子毒性和处理方案。
2.常德市**农资经营部经营“广寒快菜”白菜种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该问题线索已于2026年1月8日移送给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陵大队进行处理。
3.2026年1月9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了初步投诉处理意见信函回复,告知了处理进展。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及附件;
2.2025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常德市农博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6年1月8日案件线索移交函;
4.2026年1月8日投诉处理告知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9日在常德市**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拼多多店铺购买北京硕源种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寒快菜种子”一袋,支付金额22.6元。后认为该产品二维码追溯信息不全、未标注毒性及处理方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给与举报奖励、被投诉人依法赔偿等,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0日签收。
2025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与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陵大队组织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2026年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同意退货退款,1月9日交邮。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案件线索移交函》,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给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陵大队处理。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投诉农作物种子一事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8日作出《投诉处理告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投诉已经受理及被投诉人同意退货退款的调解情况,其对投诉受理一事的告知已超出法定期限。但撤销该告知再责令重作并无任何实际意义,且超期告知投诉受理一事对申请人的权益未造成实际影响,故仅确认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
来源:武陵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