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
一图读懂丨上海水务海洋2026年重点工作(26.2.10 上海水务海洋)
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 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禁渔期规定
(一) 长江口水域
禁渔水域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我市管辖的长江水域。水域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00" 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具体为上述水域范围内沿江岸线海塘、水闸外侧 (即向长江一侧) 与自然水域连通的长江口水域。
上述水域范围中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等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 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
1.黄浦江水域,水域范围为上游淀山湖以下拦路港大桥起,至下游吴淞口 (吴淞口灯塔,东经121°31'08.4"、北纬31°23'47.2";101号灯浮,东经121°31'32.3"、北纬31°23'39.6";北港嘴,东经121°31'21.9"、北纬31°23'24"。以上三点连线) 水域内的渔业水域。具体为上述水域范围内沿岸两侧防汛墙之间 (有水闸的以水闸为界) 的渔业水域。
2.其他内陆水域,水域范围为我市辖区内除长江口、黄浦江水域以外的开放性内陆渔业水域,包括湖泊及河流 (河道)。
上述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禁渔期间禁止从事捕捞活动。
二、其他
1.违反上述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相关水域娱乐性垂钓管理,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3.长江口水域、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的专项 (特许) 捕捞、执法监管、协调机制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