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充分调查研究,拟制发《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及原因,并于2026年3月31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反馈意见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11-86256786 电子邮箱:SYYZ2025@163.com。
附件: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2月11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农业农村局、工信科技数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动物诊疗机构从业行为,提升行业管理精细化水平,筑牢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防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随着“全民养宠”趋势持续深化,全省动物诊疗行业迎来快速发展期,在满足群众养宠需求、激活宠物经济发展活力、守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环境保护认识不足、人畜共患病传播风险、诊疗价格纠纷、舆情事件频发等问题日益凸显。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其在消除风险隐患、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压实监管责任,健全协同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形成监管合力,推动全省动物诊疗行业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强化工作配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各地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工作协作、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一)农业农村部门。压实动物诊疗机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信息公示、人员管理、处方管理、用药监管及年度报告等制度。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及时、准确报送年度活动情况,将年度报告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推动监管工作精准化、科学化。指导全省动物诊疗机构全面做好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及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动物诊疗许可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及时共享审批数据至相关管理部门。
(三)公安部门。指导全省动物诊疗机构做好诊疗秩序维护。
(四)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全省动物诊疗机构做好人兽共患传染病人间防控。
(五)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全省动物诊疗机构做好放射性诊疗设备使用、诊疗废水排放及诊疗废弃物处置。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动物诊疗机构做好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三、强化行业管理
(一)严把准入标准。县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许可审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须具备固定诊疗场所,其中动物医院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动物诊所及其他诊疗服务机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兼营区域)。既往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从其规定。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规范证书制发。各地要全面启用新版动物诊疗许可证,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换发新证,证书样式及填写标准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 动物诊疗许可证标准(C0401—2024)》执行,证书编号、防伪二维码等信息通过全国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模块自动生成,实现全国统一管理。
(三)强化备案管理。督促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及时完成聘用执业兽医备案,确保应备尽备。
(四)强化审管衔接。依托“审管衔接系统”及“全国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实时共享,确保监管无缝衔接。
(五)强化日常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查处违反诊疗规范、治安管理、传染病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案件,及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切实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强化培训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动物诊疗机构负责人、执业兽医等从业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经营主体增强守法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利用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宣传手册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政策,引导动物主人选择合规诊疗机构,了解自身权益,共同推动动物诊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注重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诚信经营、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动物诊疗纠纷防范化解机制。
2026年X月X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6年XX月XX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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