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七世纪英国农业资产阶级的构成及其特征
研历史,待然性,讲客观,反瞎编,主观史,哈哈镜,
英国史,新贵族,闹革命,苏联版,应批判,一等奖,
《世界历史》1987,第2期
1990年,获“世界近代史研究会”全国论文评奖,一等奖
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在农业资产阶级和工商业资产阶级的联合领导下进行并取得胜利的。由于当时农业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社会和政治地位比较优越,阶级力量比较成熟,因而它成了这次革命的主要领导者。这种情况对革命的进程和结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使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显示出许多与其它国家资产阶级革命不同的特征。国内外史学界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但看法分歧颇大。
苏联史学界长期以来一直用“新贵族”这个概念代替农业资产阶级的概念。他们认为领导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是资产阶级和贵族队伍中分化出来的新贵族。并认为:“以中小贵族为主的很大一部分贵族……实质上已经是新贵族。” 我国史学界也认为:“革命前,贵族中已经开始分裂出新贵族阶层。新贵族主要是属于中、小贵族阶层的乡绅”。他们是“从旧贵族内部分裂出的一种资产阶级化的贵族,即所谓新贵族。这些新贵族多半是兼营工商业的中小贵族(乡绅和骑士),经营牧场或农场的大贵族,获得了土地而成为新地主的富商与金融家”。只有少数人认为新贵族主要是由非贵族人物构成的。他们认为:“与其说新贵族是从旧贵族中分裂出来的,不如说新贵族主要是进入‘贵族阵营’的非贵族人物”。我们认为这些看法是不科学的,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以便使我们的认识更符合英国当时的实际状况。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的一百多年间,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英国农村开始了“农业革命”, 生产关系亦随之发生变化。结果,农村出现了一场空前的阶级分化,并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农业资产阶级集团。这个集团的主要特征是:采用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使土地与资本合并,地租与利润合并。
农业资产阶级是一个构成极为复杂的集团,是一个从不同的社会阶级和阶层中分化出来并在新的基础上建立起共同阶级利益的全新的社会集团,其成员的经济实力、政治和社会地位、宗教信仰、出身、经历、生活水平等等极不一致,他们唯一的共同点就是都采用资本主义的方式经营农业。这是我们分析这个社会集团的唯一标准。我们之所以把这些有着许多差异的人看成一个新的社会集团,原因在于他们代表了农村新的生产方式,他们有反对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政治经济桎梏的共同要求,一句话,他们有共同的阶级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他们称为农业资产阶级。
一
英国的贵族(Nobility或 Peerage)是有封地和正式爵位的封建大地主。他们是封建社会的最上层,享有很多封建特权,如参加上院(贵族院),自定纳税额等。他们的领地和爵位都是世袭的。据当时的英国人托马斯·威尔逊统计,1600年英国共有61名世俗贵族,其中候爵1人、伯爵19人、子爵2人、男爵39人。他们依靠固定的封建地租生活。价格革命使其实际收入大为减少,但他们依旧过着奢侈的生活,结果负债累累, 最后不得不大量出售土地;据史学家估计,在革命前的近百年间,旧贵族的土地减少了50%左右。总的说来,革命前旧贵族作为一个整体有逐渐衰落的趋势。
对革命前英国贵族的命运英美史学界看法分歧较大。托尼等人认为当时贵族已经完全衰落了,“许多贵族家庭,虽然并不仅仅是贵族家庭,在内战前的两代人中遇到了经济危机,这样说也许并非言过其实。实际上,因循守旧的贵族的命运是悲惨的,他陷入‘象有钱的乞丐那样’过活的困境。‘在终生的贫困中’,他看到自己的权势、名望和财产全都烟消云散了”; “伊丽莎白统治的最后十年中伯利(Burghley,1520 --1598,于1572 -- 1598年任伊丽莎白的财政大臣——作者)的信件读起来就象是一位经管贵族和乡绅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的报告”。但也有许多学者提出了相反的看法。A.L.罗斯就认为托尼关于贵族衰落的结论“是不正确的。”
我们认为把贵族的衰落绝对化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对旧贵族不可一概而论。实际情况是:旧贵族在革命前出现了明显的分化。他们中间的一部分人由于经营方式落后,生活奢侈,同乡绅相比在革命前经济、政治和军事力量日益下降。另一部分人则通过购买(或王室恩赐)教会土地和参加圈地扩大了自己的地产。他们改变经营方式,办农牧场或把土地租给租地农场主,甚至还从事工商业活动。这些人的收入不仅没有减少而且有所增加,他们实际上资产阶级化了,成了农业资产阶级。例如积极参加圈地的贝德福得伯爵,内战初期任国会军总司令的埃塞克斯伯爵,以及曼彻斯特伯爵等人就是如此。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旧贵族的后裔,“甚至形成了一个崭新的集团,他们的习惯和倾向,与其说是封建的,倒不如说是资产阶级的。他们完全懂得金钱的价值,而且立即着手增加地租,办法是把成百的小佃户赶走,而代之以绵羊。”当然,就总的情况来说,旧贵族的势力同乡绅相比处于劣势。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贵族的构成情况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由于依靠血缘、军功、恩宠等资格得到贵族爵位的传统开始遭到破坏,财产资格逐渐成为进入贵族阶层的一个新的标准,结果许多本来不是贵族的人加入了贵族阶层。这些人多数是富有的乡绅、富商、工场主和富裕农民,他们是通过购买土地和爵位加入贵族阶层的“新贵族”,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在成为贵族之前就已经资产阶级化了。
这些新贵族有一部分是在宗教改革后受封的,大多数则是在斯图亚特王朝期间进入贵族阶层的。在都铎时期,特别是在伊丽莎白统治时期,王室在册封贵族方面是比较谨慎的,伊丽莎白女王死时英国只有59名贵族。詹姆士一世即位后为了在财政上摆脱国会的控制,以各种方法弄钱,开始大量出售爵位,结果导致“荣誉贬值”。詹姆士一世明码出售爵位,规定男爵售价为 1,000镑,子爵为10,000镑,伯爵为20,000镑。1611年他还发明了从男爵等级(baronetcy),规定该等级由 200人组成,每个爵位1,095镑。到1614年,王室从出售爵位中获得的收入达90,885镑, 即封了83名从男爵。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时仅公、侯、伯、子、男爵即近100人。查理一世继续卖官鬻爵。1627年查理一世的宠臣白金汉公爵就为弄钱出售了40个从男爵爵位。这种情况引起了旧贵族的不满,形成了新旧贵族间的矛盾。这些新贵族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农业资产阶级,但并不是所有的新贵族都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一部分新贵族,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的新贵族多数仍沿用旧方式经营上池。尤其要注意的是,有相当一部分新贵族不仅不反对王室,反而因得到爵位而感恩戴德,效忠国王。查理一世的宠臣新贵族斯特拉福伯爵就是一个典型。托马斯·温特沃思(Thomas Wentworth, 1593--1641)是北部约克郡一个旧乡绅的儿子。1621年他代表约克郡乡绅参加了下院,起初他反对白金汉公爵的政策,但因与下院的激进派有矛盾,1628年投靠国王,当年即受封为男爵。不久他又被封为子爵。1633年他被任命为爱尔兰总督,成了国王的主要大臣。为了表彰他的功绩,1641年1月国王封他为斯特拉福伯爵。
从上面的简单分析中不难看出,那种认为“革命前,贵族中已经开始分裂出新贵族阶层。新贵族主要是属于中小贵族阶层的乡绅……,” 或“……从旧贵族内部分裂出一种资产阶级化的贵族,即所谓新贵族”的看法是不能正确反映实际情况的。首先,这种看法忽略了英国贵族阶层变化和分化的实际情况。实际上资产阶级化的贵族并不都是从旧贵族内部分裂出来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加入贵族阶层的贵族化资产阶级。其次,把不属于贵族的乡绅当成“新贵族”的主体也不符合英国的实际情况。同样,那种认为“新贵族主要是进入‘贵族阵营’的非贵族人物”的看法也欠贴切。
我们认为用“新贵族”这个概念概括资产阶级化的贵族是不科学的。这样做不仅会使人们的认识脱离当时英国社会的实际状况,而且还会使我们对这个新生的农业资产阶级产生僵化呆板的看法,不利于对它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因此,我们主张还是把“新贵族”这个概念严格地限定为“新受封的贵族”为好,不要在此之外再给它加上另外的含义,给研究工作造成人为的混乱。
二
乡绅(Gentry)按照英国传统的定义是指拥有一定的土地和财产并经纹章院(The Collage of Heralds)授予佩带盾形纹章(Coat of Arms,乡绅的标志)权利的封建地主。乡绅是一个比较广泛的社会称呼,甚至连当时的英国人也很难确定它到底是由哪些人组成的。一般认为,乡绅包括骑士(knight)、骑士侍从(squire)等有军人称号的人和有佩带纹章权利的乡绅(armigerous gentry)。这些人是农村的中小地主,拥有一定的土地,对国王承担一定的封建义务(如按照“骑士领地制”的规定缴纳“骑士捐”,接受“庇护制”等);他们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如担任郡长、治安法官、民团长官、地方议会议员、法院的陪审员等),但他们的代表无权进入上院,只能进入下院(平民院)。按照威尔逊的估计:1600年英国有骑士500人,平均年收入在1,000—2,000镑之间;一般乡绅16,000人,平均年收入在500—1,000镑之间。乡绅是英国农村中的“中产阶级”,低于贵族,高于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yeoman)。苏联史学界和我国臾学界把他们称作中小贵族是不符合英国的实际情况的,英国人并不把他们看成贵族。随着经济的发展,乡绅这个社会阶层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内部出现了剧烈的分化。本世纪4 0年代以后,英美历史学家围绕 1640年以前的一百年间英国地主的经济命运问题展开了一场被称为“乡绅之争”的大辩论。1941年,英国历史学家R.H.托尼在其《乡绅的兴起,1558—1640》中认为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前的一百年间,同旧贵族由于因循守旧和经营不善而衰落的情况相反,乡绅则由于采用新的经营方法和新的技术,为市场需要进行生产而兴起。正是这些兴起的乡绅为了扩大政治经济权益发动了内战。托尼的理论得到牛津史学家劳伦斯·斯通的支持。然而,他们的理论很快就受到了挑战。H.R.特雷弗-罗伯认为在革命以前的这段时期里,“纯乡绅”不是兴起,而是衰落了。他的观点也得到一些学者的支持。后来,克里斯托弗·希尔也参加了这场论战,他认为乡绅有“兴起的”,也有“衰落的”,英国革命爆发前,采用新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乡绅在农牧业发达的中部、东部和南部地区逐渐兴起,他们是以后领导革命的主要力最。其它许多学者也发表了许多见解。从表面上看,一些人引用大量材料证明乡绅兴起,另一些人则举出大量例证论证乡绅衰落了,这似乎有点不可思议。其实,这些互相矛盾的材料只不过说明:在革命前的一百年间,英国的乡绅正处在一个分化的过程之中。这种有兴有衰的现象在任何时代的任何一个正在发生分化的社会集团都是常见的。
“乡绅”本身并不是一个象贵族那样有着严格等级身份的社会集团。尽管它也有比较固定的定义,但是实际上,在当时的英国人眼里,“乡绅”只是一个表明拥有中等财产的地主的普通概念。例如,列入1625年至1642年柴郡大陪审团名单上的398名“乡绅”中只有5人曾被纹章院授予佩带质形纹章的权利。如果按照严格的乡绅定义,这些人中的绝大部分显然都是“冒牌货”。不过,当时的英国人并不是这么看的。他们承认拥有财产的既成事实,认为不是贵族但拥有较多土地和财产的殷实地主就是“乡绅”。因为按照英国的传统观念,凡是土地年收入达40镑的地主都应接受骑士称号,土地年收入达10铸或拥有价值300镑动产的人只要名声好,均可由纹章院授予佩带盾形纹章的权利。由于价格革命的影响和生产的发展,对于一般地主、甚至对于较富裕的自耕农来说,要达到这个标准并不困难。不光是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地主,就连许多仍然采用旧剥削方式的乡绅,财产也达到或超过了这个水平。难怪1630年查理一世下令对收入40镑以上拒不接受骑士称号的地主罚款后,当年就收入了173,537镑9先令6辨士罚金(当然有大量地主接受了骑士称号)。
如同贵族阶层中出现了新贵族一样,乡绅阶层中也出现了“新乡绅”(尽管他们中有许多人没有得到乡绅的纹章,但他们已自称或被人看成是乡绅了)。由于土地不仅是财富也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因而有许多发了财的工商业资产阶级购买土地成为乡绅,还有一些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因长期雇工经营租来的农场或牧场而拥有较大的经济实力,也成了乡绅。
乡绅成份的变化很快。A.L.罗斯指出,在英国中部圈地盛行的莱斯特郡,“……在45名圈地的地主中,只有11人是这里的老住户,在那些占有庄园的人中,只有7人是通过继承权或婚姻继承的,其余27人的庄园则是买来的,这些庄园中有一半曾是属于教会的”;在林肯郡,“……有78个新获得纹章的家庭,他们中有24家是从外地来的,其中有一半可能出自自耕农世家”,“……在斯塔福德郡……许多新来的人,商人和律师纷纷涌入,取代了古老世家的地位。” 乡绅阶层就是这样迅速壮大,成份日益复杂化。
临近革命时,乡绅同贵族的差别已经主要是表现在法律上而不是表现在经济上了。贵族比乡绅穷的情况并不罕见。威尔逊指出:“许多(骑士)〔在财产上)与最富的男爵不相上下,比许多伯爵也差不了多少……”。同时,乡绅本身的财产状况也相差甚远,有的乡绅在一个郡或几个郡拥有几个庄园,地产面积很大,生活如同贵族一样奢华,有的则只有一块地产,生活亦较俭朴。
正像乡绅的构成十分复杂一样,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革命前,英国各地区受到经济冲击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在东部、中部和南部的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圈地运动发展较快。这些地区的一部分乡绅积极参加圈地,办农场或牧场,经营工商业,很多人资产阶级化了。玛丽·芬奇在《北安普敦五个家庭的财产,1540一 1640》中所分析的正是这种地区的情况,所以她提出了许多有利于托尼和斯通的“乡绅兴起”理论的材料。但在经济落后、受圈地运动影响不大的西部和北部地区,则不论是贵族还是乡绅都基本上还是采用旧的封建剥削方式,因而他们的固定的地租收入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价格革命的影响,以致他们的实际经济力量日趋下降。J.T.克利夫的《宗教改革至内战期间的约克郡乡绅》一书所研究的正是这种受困地运动影响不大、经济落后的地区里的乡绅的情况,因而他提出了与托尼和斯通的理论相矛盾的材料。
特雷弗一罗浓的所谓“纯乡绅”衰落的看法是不足取的,因为他并没有分析这些单靠土地为生的“纯乡绅”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来经营土地、以及这些人的地租收入是封建性的还是资本主义性的这类实质性问题。他所作的区分仅仅是单靠土地为生还是另有其它财路。这种区分只看到现象而没有看到本质。大量史料证明:经营土地的乡绅中,那些单靠收取封建地租的人的实际收入减少了,但其中改变经营方式、办资本主义性质的农、牧场或把土地租给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的乡绅,在这一个时期同兼营工商业或有其它收入的乡绅一样迅速兴起了。
应当指出的是:即使是在经济比较发展的地区,也并不是所有的乡绅都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及时采用新的剥削方法致富的。在这些地区中仍然有一些沿用旧经营方法的乡绅,他们的经济状况如果同过去相比虽然情况各有不同:有些维持原状,有些略有上升,有些日益下降,但如果同采用新经营方法的乡绅相比则总的说来是相对下降了.还应当指出的是: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资产阶级化的乡绅也并非个个财运亨通,也有家境日衰者。克伦威尔就是一例。他住在中部圈地盛行、经济发达的亨廷顿郡,家里的土地来自天主教会。他采用资本主义方法经营农牧业并办工场,可以说是个典型的资产阶级化的乡绅,但由于20年代农产品跌价,自己又不善经营,结果负债累累,不得不在1627年卖掉房子,1631年5月又卖掉在亨廷顿的大部分地产,然后用卖地的1800镑钱在圣艾夫斯租了一些牧场,从此家境也从殷富的中等乡绅降至收入勉强支撑门面的小地主。直到1636年他才继承了叔父的财产成了伊利的一名农场主。
在分析英国乡绅迅速分化的原因时,还必须考虑到英国封建关系中王室对乡绅的控制较松这个重要因素。按照习惯法,贵族是按自估的收入纳税。乡绅是由本地知名乡绅组成的委员会估定税额。这种做法的结果是:根本没有人按自己的实际收入纳税。克利夫发现17世纪约克郡的乡绅为缴纳国会补助金而申报的收入一般只相当于他们地产的实际价值的1/50,如:马斯克的蒂莫西·赫顿的实际收入 1606年为1,077镑,1625年为1,096镑,然而1605至1625年他始终估计年收入为20镑,在此期间,他总共只向国会缴纳了64镑。由于地主们经常违反国王的法令,任意圈地,拒绝承担封建义务,所以他们受的封建束缚较少,能较自山地支配自己的土地。后来他们中间的一部分人起来进行革命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斯图亚特王朝企图整顿封建纲纪,严格税收、重申封建义务、禁止圈地危害了他们的利益。
概括起来说:“乡绅”作为一个整体,革命前正处在一个“兴起和衰落”的分化过程中。因此,片面地强调某一种趋势,认为这种趋势就代表了乡绅的整体,不仅在史料上得不到印证,而.且在理论上也是站不住脚的,而这正是英美臾学界“乡绅之争”的一个弱点.这种分化产生的政治后果则是:在革命中,一部分乡绅积极参加并领导了革命,另一部分乡绅反对革命,拥护国王,还有相当一部分乡绅持中立态度。
三
革命前,自耕农(Yeomen)也发生了剧烈的分化。英国的自耕农主要由自由持有农(Freeholders)和公簿持有农(Copyholders)构成。公簿持有农由于依附于地主,受圈地打击很大,其中一部分人被迫离开土地成为无地农民;而自由持有农却由于不受封建地主的束缚,拥有自己的一块土地,经济独立,在这场经济动荡中受的打击不大,有的甚至受益不浅。许多富有的自由持有农通过买地、圈地而逐渐拥有一块较大的土地,依靠雇工剥削变成了资本主义的农场主。
由于英国各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自然条件不尽相同,因而农民的财产和生活水平差距很大,就是地位相近的农民所拥有的土地多寡在各地也不一样.例如17世纪在东部的林肯郡,粘土地区(Clayland)拥有30-80亩土地就算殷实的农户,而在附近的山区地带(Wolds)则要有80-100亩才行。在西部的希罗普郡中部,有6个大农场规模都在250-600亩之间,这些农场主自称乡绅,他们的邻居也这样称呼他们,但贵族和真正的乡绅则称他们为“农民”。在他们下面的是拥有100—200亩土地的自由持有农,这些人有时也被称为“乡绅”。这些农民独立性强,经济活动能力极大。1623年奥尔顿山一位名叫约翰·唐顿的自耕农就被纹章官巡视团授予佩带盾形纹章的权利。罗斯指出:“有时他们比他们的乡绅邻居还富……他们改革耕作,因为他们也象乡绅一样是农业改革者,他们一心追逐利润,不光靠土地收入生活。” 就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自耕农兴起的现象也较明显,这些地区的许多自由持有农由于经济实力增加也自称或被人称为“乡绅”。例如在西北部经济较不发达地区的兰卡郡,1600年自由持有农花名册上的770人中仅有7人没有冠以“乡绅”的称号, 这说明他们的财产已达到了“乡绅”的财产资格。由此可见,革命前自耕农上升的情况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只是不同的地区自耕农分化的程度不同罢了。
由于自耕农上层的经济实力发展较快,他们的社会地位变化也很大,他们中有的人成了乡绅,有的人甚至成了贵族。如贝尔斯家在亨利八世时还是自耕农,但第二代人就成了乡绅,第三代人成为骑士,1643年更获得从男爵爵位。当然,这种情况在上升的自耕农中并不普遍,他们中的多数人虽然经济发展了,却仍旧保留了原有的社会身份。但是从这些自耕农的经营方式来看,则不论他们自己办农场还是租地办农场,反正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因而这些上升了的自耕农也就成了农业资产阶级中的一部分。对这些人显然是无法使用“新贵族”那样含混不清的称呼的。
四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分析过英国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产生的过程。他指出:“在英国,最初形式的租地农场主是本身也是农奴的管事。……这种租地农民的地位同农民没有多大的区别,不过他剥削更多雇佣劳动。他不久就成为分成农,半租地农场主。他筹集农业资本的一部分,而其余部分则由地主提供。双方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配总产品。这种形式在英国很快就消失了,代之而起的是真正的租地农场主,他靠使用雇佣工人来增殖自己的资本,并把剩余产品的一部分以货币或实物的形式作为地租交给地主。”
随着农业革命的进行,资本主义祖地农场主的人数、成份和状况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首先,由于贵族地主和乡绅地主中一部分人靠买地、圈地扩大了土地面积,而且乐于把大块土地租给租地农场主,因而更多的人可以靠租种地主的土地办农牧场发财。“一些当地贵族仍拥有由工资工人耕作的家庭农场(中世纪的‘领地’),但大多数人都愿把土地出租出去;1568年彭布罗克伯爵在西部郡有36块领地,其领地被分成29份出租。领地的经营者,无论是贵族还是贵族的‘农场主’,一般都是教区内最大的土地拥有者,其农场一般都在200亩以上或更大,而当时普通的佃农租地仅有30至60亩。” 能租种这样大的农场的租地农场生显然需要有一定的财力。前面所提及的希罗普郡中部的 6个规模在250亩至650亩的大农场就是自耕农将其自由持有地和租地合并而成的。这些租地农场主的实力都是较强的。
其次,经营租地农场获利可观,因而有较大的吸引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哈里逊的《英国概述》中的话:“过去交出4镑地租都很困难的租地农场主,现在要交40镑、50镑、100镑,但是他们在租约满朝时,如果手里没有积存6-7年租金的话,就认为是做了一次不好的生意。”这种情况使那些手头的钱不够买农场的人乐于投资土地.不仅地主管事和一些自耕农租地,一些以某种方式获得财富的人,甚至乡绅的次子也积极租地办农牧场。如德比郡乡绅的次子约翰·芒迪因依传统不能继承家里的地产,只好自谋生路。他靠担任博德明修道院院长的伯父帮助按长期租约租了修道院最肥沃的农场并定居康沃尔。
第三,“价格革命”和长租约对租地农场主极为有利。马克思指出:“在十六世纪,又加进了一个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因素。当时,租约的期限很长,往往达99年。资金属价值从而货币价值的不断下降,给租地农场主带来了黄金果。把前面已经指出的其他一切情况撇开不说,这种下降也降低了工资。工资的一部分变成了租地农场主的利润。谷物、羊毛、肉类,总之,一切农产品的价格不断上涨,不费租地农场主一点力气,就增大了他的货币资本,而他必须支付的地租,却是按照以前的货币价值签订在契约上的.所以,他是同时靠牺牲自己的雇佣工人和地主的利益而致富的。因此,在十六世纪末,英国有了一个就当时情况来说已很富有的‘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阶级,是不足为奇的。”
这些租地农场主并不是地主,他们自己没有土地或只有少量的土地,主要是靠租种地主的土地致富。但是由于他们财力殷实,在农村有相当的地位,所以往往也被称为“乡绅”。他们是农业资产阶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五
农业资产阶级是一个由许多不同的社会集团构成的阶级。这个阶级中的上层基本上是从封建统治阶级中分化出来的,封建统治阶级所固有的许多特点不能不在英国农业资产阶级身上留下烙印,从而使得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表现出某些不同于其他早期资产阶级革命的特征。
首先,英国农业资产阶级所关心的主要是废除那些妨碍自己发财致富的封建枷锁,而不是彻底消灭封建关系,而且其利益同广大少地或无地农民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所以,1646年2月长期国会一方面用法令取消了骑士顿地制,同时将农民对地主承担的一切封建义务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在革命中农业资产阶级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残酷地镇压了平等派和掘土派运动,使革命中农民的政治经济要求丝毫没有得到满足。
其次,农业资产阶级并不反对封建制度中对其有利的种种特权。虽然在革命的高潮时期为了保住既得利益一度主张取消上院,革命高潮一旦过去,它马上就恢复了上院,并且保留了贵族和等级制度。
第三,农业资产阶级只是反对王权限制和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它并不反对王权本身,而是企图利用王权来实现其政治经济要求。英国农业资产阶级所需要的只是一个能够按照它的利益和要求进行统治的资产阶级国家。为了确保它的特权地位,它习惯上倾向于地主阶级的贵族政治制度而反对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
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英国的农业资产阶级由于其主要成分是从封建统治阶级中分化出来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浓厚的“贵族”色彩或“地主阶级”色彩。但是我们决不能因此就把英国的农业资产阶级称为“新贵族”。同样,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资产阶级立宪君主制是什么保守性的体现。应当肯定:英国的农业资产阶级是当时英国先进生产方式的代表,它所建立的上层建筑也是与当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
(该论文1990年获“中国世界近代史学会”中青年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