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组织形式。
在全省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资流通销售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
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蔬菜、粮油、果品、竹木类专业市场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水产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4)农资流通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农资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拥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50人以上,租赁或自建服务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单一农资仓库)。
4.企业效益。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60%;产销率达93%以上。
5.企业信用。
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
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标准。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达到150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
(2)农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农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
(3)农资流通服务类企业。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50万亩以上。
7.企业科研创新能力。
企业具有较好的科技研发能力,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强。
8.企业产品竞争力。
企业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一般应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1.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1500字左右的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专题材料。
4.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在有效期内)。
5.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6.县级以上农业局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
7.企业所带动农户的合同书(协议)和30%以上所带动农户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8.企业职工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9.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带动农户增产增收、企业生产规模、代表企业面貌、档次(厂容、厂貌、生产线及产品均可)多媒体光盘。
1.由省农业厅发出申报通知。
2.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根据通知要求,遴选农业龙头企业。
3.各市农业局经初审合格的农业龙头企业,提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讨论。
4.根据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结果,以市政府名义报省农业厅。
5.省农业厅根据各市申报的企业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统一造表,提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
6.从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或聘请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各市申报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和评估。
7.根据省考核组的考核结果,提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
8.根据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结果,专报省政府办公厅核准确认。
9.对被省政府确认的省农业龙头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