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贯强调重视农业,重视粮食,并且精炼地概括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在我们这个“领导是关键”,“领导的重视就是胜利”的国家里,这样我国农业按理说应该好好发展。可事实上农业这个基础总是不太稳固,常常是悄悄地被侵蚀,不动声色地被动摇。当前我们一直强调“农村振兴”,就说明它们现在大部分还没有“振兴”。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我们讲“农业是基础”,具体所指的并不是农业,而是农业生产的产品,是作为人们基本的生活资料和作为轻工业生产原料的农产品,是说“农产品是基础”,这从“粮食是基础的基础”这个概括中更明白地显露出来。更进一步说,我们所谓重视农业,强调农业是基础,主要还不是着眼于农产品的总量,而是着眼于国家能够从农民手中低偿换出来的农产品的数量。当然,农产品总量越大,能够从农民手中拿走的数量也会越多,但后者毕竟只是前者的一部分;再者,这种“拿走”不是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通过平等协商和等价交换,而是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通过行政命令和强行低价垄断收购从农民手中拿走的。改革以前的“统购统销”是如此,改革以后的单方面“合同定购”仍然具有这种性质,农民低价出售农产品是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的。“农业作为基础受到重视”的内在涵义到这时才充分表露出来。对农业的重视仅仅着眼于农产品,着眼于农产品的使用价值,这是自然经济的、小农生产的“农业基础观”。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基本上是自然经济的小农生产占统治地位。这在微观上表现为“家家有份地,人人是社员”(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和“家家承包土地,人人有口粮田”(改革后的生产责任制下);在宏观上则表现为全国14亿人口中有8亿是农村人口,农产品的自给率很高,而商品率很低,全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基本上靠国内生产来满足,其进出口只处在微不足道的地位。这样,从微观到宏观,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都是自我满足的封闭模式。这种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封闭模式以使用价值的生产为目的是必然的,合理的,它构成狭隘的“农业基础观”的经济基础。然而,正是这种自给自足的、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生产从本质来说是有限的,缺乏弹性的:粮食一旦歉收,口粮供应吃紧,就可能引发社会动荡;而粮食一旦丰收,则马上囤涨库满,出现“卖粮难”,粮价大幅度下跌。对小生产的农民来说,歉收固然是一场灾难,“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
农村改革前,在这样的“农业基础观”指导下,为了加强农业这个基础,我们曾经不惜把大量人力投入“农业第一线”,采用“人海战术”来增加农产品;不仅严格限制农民离土、离农、离乡,而且把在城市里的学生、职工、干部、家属也以“支援农业”的名义“赶”到农村去,往有限的土地上压。除了其他原因之外,那时总还以为这是在加强农业,巩固基础。结果,得到巩固的只能是自然经济的农业基础,而商品经济的基础却因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降低而被大大削弱了,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迟缓,远远落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后面。1982年我国人口大约10亿时,当时农村人口约8亿人,占比约80%。现在我国有多少农民?按照不同统计口径和历史数据综合分析:2024年末我国总人口14亿,农村常住人口约4.65亿人,占总人口的33%;农村户籍人口约7.18亿人,但其中许多人已进城务工或生活,不是传统意义的农民。从职业角度,农业从业者即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约2.6亿人,占总人口的19%;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9.18亿亩,农业劳动者约2.6亿人,每个农民的平均耕地面积约为7.4亩。再考虑农村分责任田每家地块以平均5块计,每块土地面积约1.5亩。对比美国,截至2025年12月,其相关数据如下:总人口约3.33亿人,农民人数(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从业人口)约1500万人,占总人口的4.5%;耕地面积约373万平方公里,合56亿亩,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约370亩。美国农产品不仅能满足国内需要,而且出口到其他国家。在我国这些现实数据基础上建设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振兴,无异于在沙滩上建高楼。关于农业的基础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这里的着眼点就不仅仅是农产品的总量,而是更着重于农产品的剩余量,农产品对农业劳动投入的比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显然,这是适合于商品经济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农业基础观”。基于视农业劳动生产率为社会基础的认识,基于适应商品经济背景的对交换价值、剩余价值的追求,加强农业基础就是在增加农业物质投入的同时,努力减少农业活劳动投入,尽量以较多的物化劳动——机械、化肥、电力能源等去代换农业活劳动,尽量使“社会中一个日益增大的部分脱离直接生活资料的生产”,“转化为自由人手”,使他们可以到别的生产部门比如第二、第三产业中去工作,以便加强“现代社会中国家实力和国家优势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5页)这样,农业不再是一个特殊落后的、自身弱不能支的部门,它同样逐步以现代科学技术全面武装起来,实现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的过渡。通过正常的价值补偿来扩大再生产。事实证明,与我国第一产业劳动力最多、第二产业次之、第三产业人数最少的“金字塔形”劳动结构相比,给过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工业国的劳动结构则是“倒金字塔形”,直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数很少,而他们的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产业之一却是能够自立自强的,是更加坚实巩固的。农业占用活劳动过多,农业劳动密集型,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产品商品率低,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承认这个国情,认识它,是为了改变它。实现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变农业劳动密集型为资金密集型,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这应该是我们致力的目标,是我们要创造的新国情,是我们发展经济、巩固农业的基础性工作。在从自给自足的、小生产的传统农业向商品经济的、大生产的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中,农民是变革的主体,农民的追求体现了改革的大方向。农产品的低价格带给农民的信息,是农业劳动超过社会需要。这就使农民离农的倾向一直存在。在人民公社旧体制下,这种倾向是潜伏着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一旦赋予农民生产自主权,农民弃粮种瓜种果,部分农民离土、离农转到工业、商业等能够获得较高收入创造较多价值的行业是势所必然的。接着,农民要求离乡,要求进城,要求摆脱固定的“农民”身份而获得更大的选择空间,争取更多的人身自由权利。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过的,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业失去了为使用价值而劳动的性质,而农业的剩余产品的交换对于农业的内部结构来说不再是无关紧要的了。在某些地方,农业本身完全由流通决定,转变成为了设定交换价值的生产。这样一来,不仅生产方式改变了,而且一切与之相适应的旧的人口关系和生产关系,一切旧的经济关系都解体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11页)这是一场深刻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革命变革。一套新的经济运行机制在孕育诞生,一代新型农民在迅速成长。政府对农业及整个国民经济的调节控制,也必须顺应经济背景的转换而实行变更,必须小心谨慎地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老一套的行政命令方法越来越行不通了。仍以“国民经济基础的基础“——粮食的生产来说,我国农民要满足14亿之众人口对粮食的需要,就要不断地、稳定地增加粮食生产;同时,又不能再硬性违反农民对交换价值的追求意愿,不能再强制从农民那里低价收购粮食。政府不应该再收回已经下放给农民的生产自主权,不会再剥夺农民对自己产品的占有权即自由交换农产品的权利。那么,怎样把这两方面统一起来呢?这就要从农业内部和农业外部两方面着手。从农业内部着手,就是要继续放活农民对自己土地、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促进土地集中,扩大耕地规模,减少活劳动投入,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粮食的劳动生产率;从农业外部着手,就是要国家财政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扩大农田基本建设,提高粮食对其他农产品、对工业品的比价,提高粮食生产的比较经济效益。不同时从这两方面着手而又企图向农民多拿,那就只能走统购、垄断、专营的回头路,但回头路是走不通的。在改革几十年之后再采取那套旧办法,不仅必然受到农民的强烈抵制,要动员更多的行政力量,而且本身具有很多弊端,给“官商”制造许多“官腐”的漏洞,而到最后仍然会收效甚微。虽然,从客观上说,改革走回头路的可能性是确实存在的,然而作为政府的方针决策,只应该是坚持配套改革,坚持进步,反对倒退。关于粮食生产的规模经营问题。如果说其他作物要搞规模种植才能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那么,对粮食这样的大田作物就更是这样,粮食作物没有规模种植就不会有低成本,高效益。如何实现粮食的规模种植?如何做到既保持土地承包的稳定,又实行土地规模使用,还要保证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这里大有文章可做。总的原则是,在不排除使用行政方法的同时,主要采用经济手段。在与群众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调整土地,使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使无论多种地还是少种地、不再种地的农民都不吃亏,使调整后的农户投入产出率都比调整前有所提高。而调整土地的关键问题是土地产权的归属必须明确。土地产权关系混乱,土地由行政领导调整就困难重重,矛盾百出;土地产权明确,农民对自己的土地有完全的所有权、处置权,土地由零散向集中的调整就会受规模效益规律的支配并在法律的有效监督保证下自动地、安然地进行,而无须过多地行政干预,无须兴师动众。而要造成这种机制,还有待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深入改革。让农民对国家贡献,与其用低价农用生产资料换取更低价的农产品这种“暗拿”的办法,不如用货币支付这种“明拿”的办法,更有利于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加政府与农民间关系的透明度,甚至有利于农民从愚昧到文明的转变和升华。这也是已故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先生的一贯主张。关于提高粮价的连锁反应问题。理论界一说到粮食提价,马上会有人说这样做“牵一发而动全身”,“要引起轮番涨价”,“最后吃亏的仍是农民”。如果按照这种论调,那粮食价格就绝对动不得。其实,“轮番涨价”完全可以在宏观控制下避免发生。“最后吃亏的仍是农民“,这种状况完全是由社会其他各业联合起来坑害农业、对付农民的不正常做法造成的,这种可怕局面也是完全可以由宏观控制避免的。这里需要的,是与粮食提价相配合的货币总量控制政策、工资水平约束政策、财政补贴数额的限制政策的同时出台。政策的协调配套才能提高每项政策的有效度、科学性,才能树立起政策的权威
关于“放开”价格”与“市场价格”同时存在的双轨制问题。粮棉价格的双轨制,作为从完全的计划价格到完全的市场价格的过渡形式可以,但其弊端在于,这“双轨”是旧体制下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在价格上的表现。同样的商品对不同的单位、不同的人实行不同的价格,从而造成巨大的利益差异,使经济列车无法在这上面安全正常地运行。因此,改革旧的价格体制,建立科学的、合理的、合乎商品经济原则的价格体制,对于调节粮食、棉花的生产和消费都是至关重要的,而对于治理整顿粮棉流通领域的经济秩序更是绝对必要的。关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及政策的“城乡倾斜”问题。我们常说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究其实往往指的是“政府官员”与“农民”的关系。因为我国实际存在着多重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全民所有制——城市——职工”为一元,“集体所有制——农村——农民”为另一元。政府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者,本应超脱于这种二元结构之上,然而,它却深陷于这种结构之中。这是因为:政府的官员都是“国家干部职工”,都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都居住在城市圈内,列在城市户口。因此,即使政府决策者在理性上认为农业重要,农业不可忽视,但是,在立场上,在感情上,在感觉上,他们毕竟和农民有差别,有距离。这就导致了政府的政策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向城市方面倾斜,向职工方面倾斜;在官民关系上,则难免向官方、向自身倾斜。例如,在财政投资上,政府往往偏重全民所有制的大型工矿重点工程项目、豪华的楼堂馆所及高级轿车,而忽略或压缩对农业的投入。还例如,耕地种植经营规模要扩大,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要转移出去,这显然不能单单在农业内部、在农村内部解决,而必须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联合协调、统筹解决;然而政府往往更容易看到城市企业及城市本身的劳动人员待业问题,人口密集问题,社会不安定问题,而看不到或看不清同样在农村存在、甚至更为严重的问题,因而在执行政策、作出规定、采取措施时,对农民进城限制过多过死,使农民不能与城市劳动者在平等的条件和机会下展开竞争,使农民缺少选择的空间,减少了尽其所能的机会。这样,本来是城乡之间、工农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和直接介入干预,实际表现为政府与农民直接的“对立统一关系”。最后,我们常说“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说得多了,也不觉得这里有什么问题。其实这首先意味着农民总是消极被动的,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总是被压抑,不得不依靠外部的乃至上部的力量来“调动”;这进一步意味着农民似乎从来就不是农业生产的主人,不是土地的主人,也不是自己的主人。改革以前的长时期内,我国的农业就是在这种颠倒的主体下艰难跋涉的。改革的四十年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这种颠倒,然而要把它完全纠正过来,还需要一定时间,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即不仅要有表层经济体制的改革,还要有深层的产权制度的改革,而且还要有社会、法律、政治制度体制的一系列综合配套的深刻变革。否则,农村的初步改革就可能深入不下去,所取得的成果还可能再丧失。这种可能性也许并不遥远,改革夭折的危险是时时处处存在着的。
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