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联合万宁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万宁晨海渔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海水养殖基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配套建设的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管道已破损、电源未开启、设备已损坏,现场无法正常运行,养殖尾水未经处理,即通过该公司建设的排放口排至万宁市山根镇横山海域。根据该公司环境影响登记表要求,该项目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为海水养殖尾水采取生化沉淀措施处理后通过排放口排至万宁市山根镇横山海域。
现场万宁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2号、3号排放口的水质进行采样监测,2025年12月12日万宁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站出具了该公司2号、3号排放口水质的监测报告《万环监测(水)字〔2025〕第058号》,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2号、3号排放口水质符合《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6/475-2023)(表2)中的一级排放标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禁止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构成了“实施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
2026年1月20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万宁晨海渔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万宁晨海渔业有限公司实施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案件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春进一步侦办。
来源:万宁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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