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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科普|松树的“癌症”——松材线虫病

  • 2026-10-11 07:00:58
林业科普|松树的“癌症”——松材线虫病

一、松材线虫病是什么?

又名松树枯萎病、松树萎蔫病,是由松材线虫寄生在松树体内导致松树快速死亡的恶性传染性植物病害。

病原:松材线虫,是松树致病的真凶,肉眼不可见,不会自行传播,主要通过传播媒介(松墨天牛等)传播。

松材线虫形态(A雌性 B雄性)

松树致死原因:天牛的身体能藏成千上万条松材线虫,松材线虫随媒介昆虫啃食松树树皮,顺着天牛啃出来的树皮伤口进入松树体内后,大量繁殖并迅速遍布全株,导致树木输导组织破坏,从而引起全株缺水,蒸腾作用降低,树脂分泌减少和停止。

外部症状:针叶陆续变为黄褐色乃至红褐色并萎蔫,针叶当年不脱落,树干部有天牛产卵刻槽,最后整株死亡。

枯死松树和健康松树

染病松树

危害特点:易传播、发病快、致死率高、防治困难,松树一旦感染最快40多天即可枯死,成片松林在3-5年内即可毁灭。

大面积染病松树林

二、松材线虫病是怎样传播的?

1.自然传播:自然情况下,携带大量松材线虫的松墨天牛经过近距离飞行后通过取食、产卵等行为感染健康松树,天牛从这个山头飞到那个山头,就形成了一片疫区,就像风一样传播,虽然慢,却不断扩大范围。

2.人为传播:人类活动是松材线虫病最主要的传播方式。被运往各地的松木原料中容易混入几根带有松材线虫和松墨天牛幼虫的疫木。疫木被运进厂后,加工、堆放、暴露在空气中,春天一到,天牛羽化飞出,带着松材线虫飞进附近的松树林导致当地松树染病。同时疫木被制成木制品运输入到其他地区后,其中的松材线虫又由松褐天牛进一步传播。这就是典型的“跳跃式传播”,它跨越地理隔离,不受自然距离限制。

三、松材线虫病是如何危害松树的?

当松材线虫病的媒介昆虫繁殖产卵时,优先选择树木长势较弱的松树蛀孔产卵,而感染松材线虫的松树长势变弱,正好成为天牛理想的产卵场所。到天牛蛹羽化时,感病松树中的松材线虫通过天牛气孔侵入其呼吸系统,或附在天牛体表,随着羽化天牛在松林内迁徙寻找健康松树取食,就造成了松材线虫的传播扩散。一头松褐天牛成虫可携带数百至20余万条松材线虫。

天牛携带的线虫侵入树体后,松材线虫大量繁殖,线虫个体随松树输导组织迅速遍及全株,造成水分输导受阻、蒸腾作用降低、树脂合成急剧减少。当感病松树不能分泌树脂时,从外观看,针叶失水、褪绿,继而变褐、萎蔫,而后变成黄褐色至红褐色,最后整株枯死。研究表明,一株松树感染松材线虫病最快40天左右就会死亡。

四、松材线虫病防治哪些事不能做?

染病松树内有大量松材线虫及松褐天牛,一旦流通,将导致松材线虫病传播蔓延,造成新的灾害。染疫松树既严禁流通到外地,也严禁外地病死松树流通至本地。采伐松木必须运到林业部门指定的疫木定点加工厂处理,处理后的疫木才可进行利用。松材线虫病疫区内除林业部门审批的疫木定点加工厂准许加工松树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加工、经营利用疫区内的松树(包括未感病的松树),因此需要做到以下内容:

1.禁止擅自砍伐病枯死松树或捡枯死松树枝丫等带回家中作柴火,不得在房前屋后堆放病死松木;

2.禁止非法收购和加工松木制作板材、垫木、包装箱及外调外运等行为,不得使用病死松木及其制品;

3.禁止从疫区调入调出松木及其制品(含松木半成品、成品、设备外包装箱、垫板、电缆盘、光缆盘等,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除外);

4.禁止阻碍或妨碍政府组织的病枯死松树除治工作,不得阻拦除治队伍除治病枯死松树。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非法处置需要被依法处理的松材线虫病疫木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松材线虫病疫木或者其产品的;造成疫情扩散或存在疫情扩散风险的,可按照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松材线虫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严禁木材加工企业或个人非法经营和加工利用疫木;禁止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将未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疫木转卖、异地加工或作他用。

★根据《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作业,并做好采伐山场和疫木堆场管理,确保疫木不流失。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疫木流失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销毁。其中,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保护松林资源

就是守护我们的生态家园

守护子孙后代的生存根基

做好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工作

维护森林生态安全

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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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广大市民朋友

从自身做起

从细节入手

主动配合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

为松林筑起安全屏障

保护好我们共同的“绿水青山”!

相关链接 

《松树得了“癌症” 我们可以做什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ND

供稿:吴建琇

一审:黄林懿

二审:李   强

三审:马   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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