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非法处置需要被依法处理的松材线虫病疫木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松材线虫病疫木或者其产品的;造成疫情扩散或存在疫情扩散风险的,可按照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松材线虫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严禁木材加工企业或个人非法经营和加工利用疫木;禁止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将未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疫木转卖、异地加工或作他用。
★根据《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作业,并做好采伐山场和疫木堆场管理,确保疫木不流失。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疫木流失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销毁。其中,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