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农产品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从事农业生产,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初级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的农产品。
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本项目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畜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公告》明确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继续享受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环节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包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也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农业生产服务同样给予免税待遇。其中,“农业机耕”被明确定义为在农业、林业、畜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作业的业务。这一规定延续了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税收支持,有利于促进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化、全面化、规模化发展。

《公告》在“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同样免征增值税。这为土地流转后规模化、机械化生产提供了明确的税收政策依据,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和先进农机装备的应用。
此次《公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后的重要衔接文件,保持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多项政策精准指向农机生产、流通、作业服务等关键环节,有助于支持合作社统一采购生产资料,降低社员生产成本,为农机行业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社会化服务快速覆盖、保障粮食安全,助力农业现代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管网 中国农机化导报
请关注公众号,阅读后请点赞!感谢您对智能农业装备商讯的鼓励!商讯投稿请联系:19067176186免责声明: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及设计图片,我方不对相关图片内容享有任何权利。如不慎侵犯您的权益,请后台联络,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