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扎实推进“湘剑”护农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农业农村领域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农民群众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做好“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工作,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岳阳市君山区刘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4年9月4日,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岳阳市公安局联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行动,在君山区采桑湖镇查获当事人刘某无《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正在屠宰生猪。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已屠宰生猪产品302.6公斤及屠宰工具22件。经调查,刘某自2022年8月起,非法屠宰生猪并将产品销往周边市场,累计销售金额达199.1723万元,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岳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2025年4月,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相关活动。
二、华容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假农药案
2025年7月9日,华容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资经营部发现一批标称“苏云金杆菌”的悬浮剂农药存疑,随即依法抽样送检,并对店内14瓶涉案农药采取异地登记保存。经湖南文谱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检测,内含“二氯异丙虫酰胺”成分,与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完全不符,依法认定为假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赵某于2025年6月购进该批次农药36瓶,已销售19瓶,违法所得855元。华容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于同年9月30日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55元,没收未销售的假农药14瓶,并处罚款5100元。
三、平江县罗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平江县长寿镇村民罗某某因家庭住房紧张,2024年5月在仅口头报告村委会未依法取得乡镇政府宅基地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其父旧宅并在原址新建190平方米住宅。2025年2月平江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平江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新建房屋,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平江县人民政府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罗某某于2025年7月10日自行拆除房屋。
四、平江县廖某经营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5年2月28日,平江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加义镇依法检查一生猪运输车辆,当事人廖某无法提供该车所载12头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廖某以每公斤16元的价格购进该批生猪,平均体重118.25公斤,货值总金额为22704元,计划将生猪运往平江县龙门镇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运输动物必须附有检疫证明的强制性规定。平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对廖某作出罚款3405.6元的行政处罚。
五、汨罗市某某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2025年4月1日,汨罗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汨罗市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达豪”牌杀蟑饵剂卫生用农药外包装与内包装袋上印制的农药登记证号不相符,该产品包装和标签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立即停止销售并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行为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纠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汨罗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依据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要求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经营行为。本案体现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六、临湘市余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5年3月18日,临湘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临湘市余某农资店”店内柜台摆放多种农药进行销售。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店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7月9日。经立案查明,该门店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仍持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属于无证经营。当事人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临湘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于2025年4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684瓶,没收违法所得431元,并处罚款12500元。
七、华容县某种业店推广销售未经审定农作物品种案
2025年2月27日,岳阳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举报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华容县章华镇的种子市场进行排查,在华容县某种业店及其代销点发现正在推广销售的大豆种子“周豆25”。经执法人员核查与查询审定公告,该品种虽已通过国家审定,但其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湖南省,依法属于在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购进该种子27.5公斤,货值金额16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岳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种子27.5公斤,并处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湘阴县甘某、曾某、肖某在黄鳝养殖过程中使用停用药物氧氟沙星案
2025年4月12日,湘阴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县鹤龙湖镇甘某、曾某、肖某三家养殖户的黄鳝开展监督抽查,检出停用药物氧氟沙星残留量分别为179μg/kg、498μg/kg和27.2μg/kg,严重超过GB31650.1-2022标准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MRL≤2μg/kg)。4月27日,湘阴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甘某、曾某、肖某立案调查;7月3日,提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定抽检黄鳝中氧氟沙星含量“严重超过标准限量”。甘某、曾某、肖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8月13日,湘阴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
九、岳阳县某某、秦某某、权某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案
2025年11月24日,岳阳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在东洞庭湖藕池河水域(经纬度:29.314127,112.863130)发现龚某某、秦某某、权某(现场逃逸)正在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当场查获白色长城汽车1台、灰色面包车1台、三重刺网10副(长70米、高2米)、各类渔获物131.1公斤。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且使用禁用渔具,情节严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岳阳县农业农村局当日将案件移送岳阳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已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
来源:岳阳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