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X农(宅)罚决字〔2020〕第1号
当事人:谢XX,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农业户口,住乐清市芙蓉镇雁南村(原雁湖乡垟车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5********,联系电话:137********。
本机关收到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函(乐资规函〔2020〕131号)关于谢忠高在芙蓉镇垟车村的土地上建住宅,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审批手续,涉嫌非法占地,2020年8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于2018年2月占用乐清市芙蓉镇雁南村(原雁湖乡垟车村)土地建住宅。经乐清市测绘院测绘(编号:2020-0326-1),占地面积158.67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58.67 ㎡,违法现状为3间3层砖混结构,已封顶。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谢金玉屋共墙,北至山地。该地块的XX市芙蓉镇土地利用现状(2017年)局部图土地类型为林地4.48㎡、水田154.19㎡;该地块位于乐清市芙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局部图有林地4.78㎡、一般基本农田153.89㎡,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0年9月8日当事人谢XX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同时,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户籍证明、户口性质证明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2020年9月8日证人陈XX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同时,有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共乐清市芙蓉镇委员会文件复印件(芙委[2017]12号)1份3页,证明证人的身份情况。
3.2020年7月24日现场检查(勘验)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
4.2020年8月14日现场勘验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
5.2020年4月14日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乐资规函[2020]131号)1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用地未经批准。
6.2020年8月25日乐清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在乐清市无宅基地登记。
7.2020年8月20日乐清市测绘院出具的双违面积测量报告1份21页,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批准立案,2020年9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后于2021年1月5日经集体案审。2021年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谢忠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8.67㎡的土地;
2.限谢XX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8.67㎡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25日
来源:乐清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