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规定,建议咨询人依据具体地块林地地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咨询。(资源管理处)
根据《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等规定,在林地上若进行非林业生产,造成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将可能构成非法采伐、毁坏林木或者毁坏林地等行为,具体情形以调查取证认定为准。(执法监督处)